惠州市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涛):
本委受理陈加龙诉你单位因劳动争议一案(博劳人仲案字〔2024〕145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裁决如下:由你单位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000元吉初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1758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裁决书,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将仲裁裁决书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被退回,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博劳人仲案字[2024]145号)。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惠州市中文博彩平台罗阳街道义和大小塘劳动力中心市场大楼(中文博彩平台大道西326)4楼40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务中心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注:
公告张贴时间: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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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2-663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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