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涛):
本委受理雷诚诉你们单位因劳动争议一案(博劳人仲案字〔2024〕368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你单位与申请人自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你单位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7月14日期间工资2999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52386.39元,以上合计82379.39元。
因无法直接送达,后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将裁决书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被退回,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博劳人仲案字[2024]368号)。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惠州市中文博彩平台罗阳街道义和大小塘劳动力中心市场大楼(中文博彩平台大道西326)4楼403中文博彩平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注:
联系电话:0752-663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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