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精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志勇):
本委受理郑海鑫诉你们单位因劳动争议一案(博劳人仲案字〔2024〕1708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裁决如下:由你单位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906元、工资33706元,共计54612元。
因无法直接送达,后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将裁决书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被退回,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博劳人仲案字[2024]1708号)。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惠州市中文博彩平台罗阳街道义和大小塘劳动力中心市场大楼(中文博彩平台大道西326)4楼403中文博彩平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注:
联系电话:0752-663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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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网址:中文博彩平台政府信息网人社局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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