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罗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博环责改字〔2017〕173号
惠州市和利牌印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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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056828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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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少文
我局于 2017 年 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增加生产设备,需配套的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17年8月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增加生产设备的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中文博彩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惠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文博彩平台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7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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