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罗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博环责改字〔2017〕115号
惠州市和利牌印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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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056828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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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少文
我局于 2017年 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规定排放口除苯胺类执行国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主品基准排放量>,其余分析项目执行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6倍,总氮超标0.2倍。
以上事实,有2017年3月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采样的监测报告,编号为(博)环境监测(委)字(2017)第00065号、2017年3月20日现场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中文博彩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文博彩平台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