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罗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博环责改字〔2017〕541号
惠州市和利牌印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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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少文
我局于 2017 年 12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立即拆除暗管。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中文博彩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文博彩平台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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