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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苏俊超(无证照沙石加工场的经营者))惠市环违改〔2021〕394号
  • 2021-12-10 16:24:1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字体: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惠市环违改〔2021〕394号

苏俊超(无证照沙石加工场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惠州市中文博彩平台罗阳街道办鸡麻地村委会第八小组

经营者:苏俊超

身份证号码:4413221989*******8

  一、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及成品未按规定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片及视频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责令停工整治。      

  四、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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