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惠市环(中文博彩平台)违改〔2022〕32号
惠州市腾达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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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永波
我局于2022年3月2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9月初开始租用厂房,于2020年12月初开始安装设备,2021年3月底设备安装完成,2021年5月初开始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和烟尘产生,喷粉、烘干工序配套建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熔铸工序未建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喷粉、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熔铸工序产生的废气有收集未处理直接排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1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录像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