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4年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2024年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土壤重点监管单位主体责任
(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共32家)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建立台账。2024年全市新增的2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均位于大亚湾区)须于今年内完成一轮隐患排查,于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报告编制并报大亚湾分局,大亚湾分局于10月底前完成该隐患排查报告技术评审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土壤和地下水年度自行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年度自行监测。可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的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把关后组织实施。各土壤污染重点单位须于7月底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并报县区分局进行质控,于9月底前完成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于10月15日前完成报告编制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补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三)有毒有害物质备案管理
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排放情况。
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各县区分局督促各相关单位于6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共2家,分别位于龙门和惠东县)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并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龙门分局组织开展龙门县上仓铅锌矿有限公司尾矿库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相关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
各县区分局及相关单位要积极按照上级部署定期动态更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三)如国家和省制定重点单位相关政策和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市局将分阶段推进16个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对监测发现存在污染风险的地块,各县区分局应督促其在开发利用、用途变更前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并结合实际采取划定管控区域、制度控制、工程控制等适用措施。2024年底前,实施污染管控的地块不少于12块,比例不少于75%。
四、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进一步开展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各县区分局应于5月底前制定排查年度工作方案,并同步报送市局,于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排查工作。根据排查情况,将需要整治的企业列入整治清单,并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于9月底前将排查整治工作的总结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底前督促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
五、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监督管理
各县区分局对本行政区内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加大对含易挥发扩散异味、恶臭等污染地块检查频次。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
各县区分局应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帮扶指导。各县区分局要持续宣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定义务,深入重点单位沟通交流,指导其开展相关工作,协助开展质控。对土壤污染重点单位隐息排查报告组织技术评审。加强对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统一信息公开。各县区分局负责收集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报告、年度自行监测结果、周边监测等信息并按时间节点报送市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统一公开。
(三)开展监督检查。对土壤污染重点单位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各县区分局应当督促其查明污染原因,并依法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我局将委托第三方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报告抽查等方式对32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重点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三)如国家和省制定重点单位相关政策和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