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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文博彩平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11-25 17:03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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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于2014年5月印发《中文博彩平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5年有效期已满,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牵头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需求和我县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变更的实际,重新修改拟定了《中文博彩平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公示期: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文博彩平台公安局交警大队

  单位地址:中文博彩平台罗阳街道中文博彩平台大道中418号

  邮政编码:516100

  联系电话:0752-6213733

  系 人:袁警官

  电子邮件:blgajjdd@163.com

  中文博彩平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中文博彩平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文博彩平台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中文博彩平台设立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公安、财政、卫健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审计、财政、民政、信访、公安交警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警大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为本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机构,负责制定本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县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救助基金的申领审核和发放审核。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参与救助基金垫付抢救治疗费用的申领审核。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殡葬机构积极协助交通事故当事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殡葬事宜,参与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申领审核。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信访、上访案(事)件的协调处理和救助事宜。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接受、审核救助、垫付申请及发放救助、垫付款等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统一划拨);

  (三)机动车号牌拍卖的收入(请求市拨入);

  (四)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对无名氏赔偿费用;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七)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八)其它收入。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实施

  第七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伤亡人员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丧葬费用:

  (一)因交通肇事逃逸且未能侦破的;

  (二)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且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确无能力承担的;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确无能力承担的。

  第八条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确需救助的,救助基金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状况及受害人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救助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造成受害人重伤的,救助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如遇特殊情况,救助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征求领导小组意见会签或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九条对在本县辖区发生的其他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或其家属,确需救助的,救助基金可以给予适当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通知书》(下称《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承保保险公司收到《抢救费用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第十一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在收到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后2个工作日内,事故处理部门将《抢救费用通知书》、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书面申请、《承诺书》及能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及申请人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事故处理部门将《抢救费用通知书》及能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向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收到《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后,应当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治疗工作。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车辆逃逸或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且确无能力承担的,事故处理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在收到受害人亲属的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后,事故处理部门将《尸体处理通知书》副本、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承诺书》及能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向殡葬机构及受害人亲属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的,事故处理部门将《尸体处理通知书》副本及能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送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向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

  殡葬机构收到《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后,应当给予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殡葬机构以每半年为一个申领周期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领垫付的抢救治疗费用、丧葬费用。申领时,医疗机构应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等证明材料;殡葬机构应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医疗机构、殡葬机构的垫付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查阅资料、核实情况。审核完毕后,报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垫付后,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核准垫付金额将垫付款项划拨入申领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向案件办理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并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具体救助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制作《受理申请通知书》交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正式受理救助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救助事项进行审查审核,提出具体救助意见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四)领导小组审定后,救助基金办公室向县财政局递交申请拨款单,县财政局及时将款项转入救助基金支出账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再从支出账户中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追偿、管理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垫付费用应依法予以追偿。追偿时间超过2年,义务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提出核销申请,领导小组应当召集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垫付后,就所垫付金额范围依法享有向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确认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或抢救费用,在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受害人或其亲属、公安机关等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和救助款项进行清理审核。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财政部门和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县财政部门。

  县审计局按照审计规定,每年度对救助基金进行审计。审计情况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抄报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局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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