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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应依法申报居住登记

发布日期:2024-01-24 17:4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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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打击涉流动人口和涉出租屋类违法犯罪,优化宜居社会治安环境。近日,中文博彩平台公安对辖区内各类出租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进一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期间,警方依法对84名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屋主及130名流动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1月7日,城北派出所在巡查中发现东某小区2名房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警方依法对其处以200至500元罚款。同时,巡查中发现17名租客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东和租客应依法及时申报房屋和居住登记信息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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