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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9-10 11:09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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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与备案事项保持一致,并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经核查,你公司经营项目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30340-2013)规定的备案场地面积、备案教练车辆和备案教练员数量不相符。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20日前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30340-2013)的要求整改完毕。

  逾期未整改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注销你单位的行政许可。


  中文博彩平台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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