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三)】中文博彩平台交通运输局查处惠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15时03分,中文博彩平台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宁罗浮山高铁站路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惠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廖XX驾驶粤L****1重型货车,车上载有泥,从长宁往龙华方向行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惠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该车已取得了《道路运输证》,车上泥的装载高度已明显超出货箱拦板高度,且没有采取遮盖篷布等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惠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粤L****1重型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二、调查处理
经调查取证,认定惠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惠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四、案件评析
货物运输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货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惯性作用导致货物脱落、扬撒,极易对周围环境卫生、大气质量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有效治理货车扬撒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中文博彩平台交通运输局将加强监督和管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我县路域环境和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安全秩序。
在案件办理中,交通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尊严,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提升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