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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博彩平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6-02 17:24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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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中文博彩平台关于印发中文博彩平台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文博彩平台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以下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未划入资产经营公司仍由原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授权经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出租主要是指企业将其自有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和无形资产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 已退市企业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由县科工信局属下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统一收缴,按规定缴入县财政专户,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施行管理。

  1、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租条件执行,并不得以任何条件对租金进行打折、优惠;

  2、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经催收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取费用。

  第二章租赁方式与期限

  第五条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并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1、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

  2、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

  3、资产明细清单、用途及期限;

  4、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5、出租资产损毁的赔偿及担保、保险措施等。

  第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必须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评估报告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核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进行资产租赁价格评估:

  1、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 

  2、出租给提供便民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3、特殊设备或单项(含整批)出租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10万元(不含)的。

  对不需进行资产租赁价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询价结果证明),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底价。

  第七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公共交易平台,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坚持市场竞价,价高者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可采取非公开招租方式:

  1、在原租户中途自愿退出后、经企业确认的实际经营户承接原合同的(原租户自动退租后,自愿承接原租赁合同条款的)

  2、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必须有相关材料依据)

  3、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

  4、出租给提供便民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5、租赁期满,原租户续租且同意按新评估租金底价的1.2倍的价格进行承租的;但新签承租价格不得低于原合同租金价格;

  6、租赁合同到期,该物业无人参与报名竞价,原租户愿意按招租评估底价继续承租该物业的;

  7、连续两次公开招租流标的(不含降价);

  8、出租合同总金额小于1万元(不含)的房地产,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

  9、其他经审批同意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的方式进行。

  1、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

  2、出租给提供便民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3、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4、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第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可根据行业性质、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适当放宽,生产经营、商业经营不超过5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租赁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内,租金应当合理逐年递增(建议参照物价上涨指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 明确审批权限,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其中:

  1、企业资产租赁期限在3年以下的(含),以租赁评估底价为标准进行公开招租,由企业填写核备表逐级上报,经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后实施并完善备案手续。如企业报备的事项不符合《中文博彩平台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

  2、如企业资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以上的,以租赁评估底价为标准进行公开招租。由企业以请示件逐级上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出租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含),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应由企业提出申请,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可行性分析,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处置意见,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县属国有企业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当结合企业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原则,严禁为规避审批风险而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或设定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审批权限。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1、年租金高于100万元(含)的;

  2、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的;

  3、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确有特殊情况、需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的,须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

  第四章招租流程

  第十二条 企业公开招租时,应当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必须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的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可以同时在本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等进行公开发布。

  1、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3、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原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审批后,方可重新挂牌(但累计降价不得超过20%)。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5、招租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规定的公开招租方式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十三条 中标确认与签约。竞价成功者,在签收公共交易平台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出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并缴纳押金。并应当将出租资料报县科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包括:

  1、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复印件;

  2、公开招募竞价结果通知书;

  3、正式合同文本;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租赁履约押金由企业收取并进行专账管理。押金按2个月的租金标准进行收取。各企业应鼓励承租用于从事饮食等行业的承租人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经营风险。承租者中途私自转租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所交押金不予返还,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资产租赁期满后,应当收回资产重新评估进行招租,原则上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原承租人需到期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递交书面申请,企业应按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租赁方案;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赁权。

  第五章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等,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县政府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转租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企业应当研究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资产租赁期内,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方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新租赁协议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解除合同或重新签订后须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征信系统反映信用状况不良及被列入政府物业承租黑名单的不得参与竞租。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及时跟进,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将其列入物业承租黑名单,禁止其承租:

  1、未取得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结构,改造、装修或搭建建筑物、构建物的;

  2、损坏房屋,在规定的修复期内未修复的;

  3、未取得书面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租赁用途的;

  4、未取得书面同意,转租给第三方或将场所分租的;

  5、利用物业进行违法经营的;

  6、经催收,逾期2个月不缴交租金的;

  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8、有拖欠工人工资记录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出借的;

  (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情形。

  第六章明确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应明确资产出租的具体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规范出租程序和环节,加强企业资产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及闲置资产未出租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并将统计数据和检查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租赁资产的档案和租金收入管理。资产档案要求规范、完整和齐备;资产租赁审批文件、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核查报告等档案详尽,签字齐备。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出租收入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当年收入,规范会计核算,进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违反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对承租方出具不合格收入票据、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资产出租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在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文博彩平台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企业在实施本意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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