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办法、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负责本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县婚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五)拟订全县殡葬管理办法、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六)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办法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办法,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办法、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慈善行为,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发展规划、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性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负责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发展能力建设和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