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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0 15:5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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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555 号)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一)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1、 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2、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3、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4、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4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3万羽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市县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5、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6、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二)监测对象。2020年认定的我县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是:中文博彩平台柏塘镇绿茵茵家庭农场、中文博彩平台湖镇镇响水大鑫农场、中文博彩平台泰美镇营盘谷生态体闲农场、中文博彩平台杨村镇星光渔业养殖农场等4家。

  二、申报与监测材料

  申报与监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融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按以下顺序编写目录。

  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1);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6、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

  7、2021 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8、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9、产销对接佐证材料(例如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协议等);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12、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道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由镇(街道办)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现场核查,择优推荐,并在《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3、复核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办)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核,择优推荐。

  (二)监测程序

  相关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通知组织本辖区内的监测对象做好监测材料,对监测材料核查无误后,在《监测表》提出建议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复核。

  监测发现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

  场称号。

  四、工作要求

  1、镇(街道办)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和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申报与监测对象的经营状况,确保推荐的家庭农场真正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县农业农村局将对申报与监测对象进行实地核查。

  2、申报和监测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3、各镇(街道办)将申报和监测材料请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联系电话:6296705),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博农函〔2022〕108号+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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