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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系列宣传之二

发布日期:2020-06-17 17:06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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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对广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为加深各镇(街)、管委会对相关规范的理解及运用,我们根据现有条例法规及资料,精心梳理“广东宅基地政策话你知”,供各地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明细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明细规定。

  

 

  需要。《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经过村级审核、乡镇审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相关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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