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就在全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试行便利化许可(以下简称“便利化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有效促进餐饮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促进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稳定、便捷、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通知所称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是指已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惠州具有多家正常经营门店(含直营和加盟门店,下同),且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 (二)适用内容。本通知所指的“便利化许可”,是指有相关需求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材料进行核验确认后,对其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便利化许可”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三、职责分工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试行便利化许可的统筹工作,统一接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需求申请、组织核验和发布核验确认的名单,并对核验结果进行管理;可委托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或属地县(区)局承办具体的核验工作;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便利化许可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指导有申请需求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申请;经核验符合适用条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其门店的便利化许可审批及监管等工作由门店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 四、办理流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实施“便利化许可”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一)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且在惠州具有多家门店,门店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门店的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二)企业总部及其门店均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三)企业及其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近2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未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1《办理指引》。 五、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通知作出“便利化许可”许可决定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以及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等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相关企业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退出机制 (一)经认定适用“便利化许可”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该制度;若要继续适用“便利化许可”的,应当重新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1.在原申请餐饮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其它餐饮经营项目的; 2.原申请门店工艺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 3.因其它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要求的。 (二)经认定适用“便利化许可”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该门店不再适用该制度: 1.不是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2.餐饮类经营项目多于已核实的其他门店; 3.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已核实的其他门店明显不同。 (三)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有食品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并予以以下处理: 1.在申请“便利化许可”适用性确认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适用“便利化许可”的资格,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便利化许可”相关申请; 2.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取消其适用“便利化许可”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在1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便利化许可”相关申请。 3.总部或其设在惠州市内的分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取消其适用“便利化许可”的资格,并自立案之日起1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便利化许可”相关申请。对因各种原因不再适用“便利化许可”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市市场监管局于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 七、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6月6日起实施,试行1年。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附件:1.办理指引 1-1.惠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便利化许可”适用 性申请表 1-2.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报告 (参考模板) 1-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2.惠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便利化许可”适用性核验意见 3.承诺书 (扫二维码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