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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监处罚〔2024〕4号)。本局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使用直接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监处罚〔2024〕4号),你公司拒绝签收。本局邀请见证人见证向你司进行留置送达并于同日使用EMS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监处罚〔2024〕4号),但你司亦拒绝签收。鉴于此,在无法使用委托、转交方式向你司送达给处罚决定的条件下,本局于2024年3月25日经惠州日报以公告方式刊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监处罚〔20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视为已送达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监处罚〔2024〕4号)。你司应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没款,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司尚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亦未就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向本局移交用于违法经营的“寒之源珍珠米”(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3-05-13)36包、“精选丝苗米”(净含量:25千克,生产日期:2023-07-16)30包、“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10升×2,生产日期:2023-05-02)21桶、“三花植脂淡奶”(生产日期:2023-02-21)121罐、“四季宝柔滑花生酱”(生产日期:2022-11-19)12罐、“大红浙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3-03-03)51瓶、“番茄沙司”(生产日期:2023-02-22)34瓶、“冠牌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3-03-01)25瓶、“金牌高達椰浆”(生产日期:2023-03-13)70罐、“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2-12-24)33瓶、“金标生抽(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2-12-22)9罐、“草菇老抽(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2-12-08)8罐、“海鲜酱(酿造酱)”(生产日期:2022-11-02)4罐;、“炒锅”2个、“锅铲”2把、“不锈钢特大桶”3个、“不锈钢大桶”2个、“不锈钢中桶”1个、“不锈钢小桶”2个、“不锈钢大盆”1个、“不锈钢中盆”2个、“不锈钢小盆”1个、“不锈钢碗”314个、“不锈钢筷子”310双、“不锈钢托盘”20个、“不锈钢汤匙”312个、“不锈钢汤勺”30个、“不锈钢盘子”314个;
2.缴纳罚款4090924.2元;
3.因你司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缴纳加处罚款4090924.2元(加处罚款按逾期未缴罚款数额的日3%计算;罚款至今已超期34天尚未缴纳)。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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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