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呈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拟不予撤销你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税务机关查询实名办税系统,认定惠州市呈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WQ9G05)的法定代表人聂珍已采集、验证实名信息,因聂珍曾在税务机关有实名认证,且被认定为非正常经营户,不同意撤销登记。根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不予撤销2018年6月25日核准的惠州市呈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1WQ9G05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辨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辨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于2025年9月1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不予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博市监不撤听告〔2025〕8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不予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博市监不撤听告〔2025〕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王跃力、黄远思 联系电话:0752-628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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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