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弘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军人军属,关爱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泰美镇人民政府与辖区12家拥军商家达成协议,为全国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专属优待服务。具体如下:
一、优待范围
(一)现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
(三)退役军人;
(四)军队的现职文职人员;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优待凭证
(一)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或《入伍通知书》。
(二)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
(三)退役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或《退伍证》。
(四)军队的现职文职人员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证》。
(五)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
三、优待措施
(一)消费折扣:拥军商家对优待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价格减免优惠。(详见附件)
(二)专属服务:参与商家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
(三)标识指引:参与商家统一张贴“拥军商家”标识,便于识别。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5月1日起长期有效。后续优待折扣及实施时间变动,以泰美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解释为准。
五、有关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享受优先优待政策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相关证件须真实有效,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泰美镇拥军商家优待服务清单
供稿来源:泰美镇退役军人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