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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2-07 16:29 来源:惠州市信访局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信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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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一、信访活动中的下列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不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越级上访的;五人以上集体提出共同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含:写信、网上信访、电话、短信、微信、走访等)的;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解决到位,但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信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恶意登记或投诉的;信访人不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在各级部门恶意反复登记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人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拒不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执意信访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提出申诉,执意信访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等,信访人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的;

  (三)信访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静坐滞留、堵门、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辱骂工作人员、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等行为,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或者以上述行为相要挟,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信访人以群体性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以其他群体性非法聚集的形式反映诉求;

  (五)以信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他人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假)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八)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九)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采取滞留、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损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等行为的;

  (十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物品、停放尸体或者故意裸露身体、便溺、涂抹污物以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十三)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四)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闹访行为(如: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塔吊、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勒索财物的;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十五)信访人与境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企图以外压内的;

  (十六)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为他人缠访、闹访提供支持、帮助的;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

  (十七)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重复信访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施行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实施、不参与、不支持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司法局

惠州市信访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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