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已对惠州市怡耀木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一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惠博)应急执行催告〔2023〕执法-2号),因邮寄送达时,当事人未在收件地址、迁移地址不明且电话无法接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向惠州市怡耀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斌)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惠博)应急执行催告〔2023〕执法-2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惠博)应急执行催告〔2023〕执法-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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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