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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17-06-07 03:2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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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安委办、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县纪委(县监察和审计局)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

(四)组织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五)参加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承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

(一)重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及培养教育,选好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各辖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各辖区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障。

四、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典型案例的宣传报导工作,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良好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二)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舆论监督。

五、县人民武装部

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我县民兵装备仓库武器、弹药等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武警中文博彩平台中队

参与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的紧急救援,协助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七、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职责,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县法院

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九、团县委

加强对全县青少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各辖区加强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督促、指导各辖区加强对宗教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十一、县法制局

(一)为全县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二)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应诉事务。

(三)负责审查、审核有关部门制发或者报送县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协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十二、县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三、县发改局

(一)负责将全县安全生产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安全文化、科技支撑、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危险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审批时,须将安全生产条件列为专项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四)参与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六)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负责做好粮储仓库、储运机械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县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将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

(三)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处理有关部门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十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网点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并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镇建设和村(居)住房建设。

(二)在编定城乡建设规划中,科学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在规划建设项目许可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县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审核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应征询所在地镇政府意见,并将核发情况及时告知安监等相关部门。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场)关闭、取缔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场)的治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关闭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和镇政府做好关闭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范处理工作。

十七、县农业和林业局

(一)负责本系统农业、渔业及林产品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订农林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肥料、农药、鼠药(属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承担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指导工作。

(三)依法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公园、景区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运输。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对护林防火、古建筑防火、游乐设施安全、施工安全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整治,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组织或参与农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八、县农机局

(一)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二)管理和指导全县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证发证等业务。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四)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牵头或参与有关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县水务局

(一)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水库、堤坝、水电站(包括配套网线)、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库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四)组织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负责编制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四)负责生产环节的烟花爆竹质量监督。

(五)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质量监督。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上报,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收集上报本县范围内保健食品、化妆、药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上述不合格产品的预警预报。

(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殊药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四)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抽查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六)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县卫生局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县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护工作。

(四)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二十四、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和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做好环境保护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

(二)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做好辐射环境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处理、转移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环境保护、事故预防、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污染安全事故、辐射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十五、县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各类学校、幼儿园做好消防、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周边地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镇各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镇各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园校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督促镇各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园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抓好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学校安全设施;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旅游等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政策。

(三)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教育培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县女工、16—18周岁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五)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和使用劳保用品,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七)指导全县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八)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二十七、县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民政、社会慈善福利的养老、托老、敬老、孤儿院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殡葬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各类社团组织的审核登记,并指导其做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的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前置条件。

(五)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县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八)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二十九、县商务局

(一)负责工业园区外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相关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十、惠州电网公司中文博彩平台供电局

(一)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我县电力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情况。

(二)组织对新建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对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厂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三)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发布。

(五)协调和处理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关电力安全生产争议。

(六)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等非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七)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电力应急及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九)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县交通运输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及其设施建设、维护,公路路政管理和运政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检测、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公共汽车、出租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科学完善所辖道路、桥梁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分析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做好危运企业、客货运企业、所辖公路危桥险段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对没有纳入营运学生(含中小学校、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学生)规范管理的车辆进行清理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和检查。

(六)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运输船舶安全生产的认可和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八)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查找地方公路、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对策,督促落实;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十二、县公路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所辖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全县公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科学完善所辖道路、桥梁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分析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做好所辖公路危桥险段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三)负责全县境内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安全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管理以及路面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境内国道、省道的路政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疏导交通,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订公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指挥、组织、协调、参与突发事件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负责公路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三十三、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

(一)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地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救援工作。

(二)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订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机动车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审验考核。

(三)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严厉查处无牌、无证车辆、假牌、盗牌、报废、拼装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农用车辆载客、三轮车超员载客等严重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行驶秩序的专项整治;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重大活动的交通管制、交通安全。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烟花爆竹违法违规产品的销毁处置。

(五)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六)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七)承担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八)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侦查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九)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按矿山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减少或停止供应火工品;负责对关闭矿山、停产整顿矿山剩余火工品的清理收缴工作。

(十)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十一)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十二)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按规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四、县安全监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县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拟订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牵头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五、县文体旅游局

(一)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和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三)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四)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按分工管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网络游戏服务。

(五)协助对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管理。

(六)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旅游系统安全管理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

(八)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企业、旅游接待酒店、宾馆安全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应急措施;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制定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化工作,并组织实施;针对体育局行业的特点修订和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严格体育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认真履行“三同时”手续。

(十二)定期开展对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安全隐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隐患整治工作。

(十三)负责高危体育运动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全县体育执法人员的安全培训。

(十四)负责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十五)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各类事故,协助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六、县气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气象安全、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县气象安全、防雷计划和措施。

(二)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辖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三)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电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四)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雷击风险评估办法,组织对雷电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降雨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七)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七、县供销联社

(一)指导全县供销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负责对废品回收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本系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八、县城管理监察大队

(一)组织开展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点整治和户外广告设施、无证瓶装燃气供应点的整治。

(二)负责餐饮、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工厂为主的公建燃气用户用气安全大检查。

(三)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和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十九、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一)负责本部门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加强对县城范围内公园广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县城范围内市政园林绿化管护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对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厂的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公园广场游乐设施安全、公园广场三小场所安全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整治,做好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

四十、县总工会

(一)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草案的研究和拟订。

(二)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与对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和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十一、县电视台

(一)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广播电视公益宣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组织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四十二、其它有关部门

县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一经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属于经营单位的,还应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较大、重大安全事故。

(三)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县长或者县安委会。

(四)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较大、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县安委办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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