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保局于2023年1月依法查处了一起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案件,当事人梁某以意外伤害的理由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待遇,涉及医疗费用总额3732.65元,产生医保基金支付总额为2809.11元。该案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县医保局收到市医保局线索,需核查两名参保人员疑似存在不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情况,县医保局随即调取了相关材料,并于2022年11月,对当事人梁某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梁某于2021年6月上午发生摩托车碰撞事故,当事人无责任,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当事人的医药费用应由肇事者全额承担,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但当事人却在当天提交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查表》(意外伤害),称自己不小心摔倒,右手受伤,申请意外伤害报销。当事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医疗费用总额3732.65元,产生医保基金支付总额为2809.11元。
综上所述,以上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县医保局依法处理如下:处当事人违法金额1倍的罚款。
二、违反法条分析
(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梁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造成违法事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警示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当事人无责任,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附件“五、医保待遇管理清单”第(六)项第2条“(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医药费用应由肇事者全额承担。当事人隐瞒事实,申请了意外伤害报销,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骗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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