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住建函〔2023〕5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红线底线意识,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及消防管理,进一步明晰有关单位的工作管理职责和规范物业服务装饰装修的管理活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类事故苗头,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群众法定需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和手续,现将有关办理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或居住类房屋建筑的非居住类部分。本通知所指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内部和外围护结构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住宅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村民自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外立面改造(含节能改造)、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二、相关管理事项
根据建筑功能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消防设施改动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程度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竣工验收备案,现将各事项的办理条件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涉及改变建筑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及法定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情况的,应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如涉及以下变动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涉及如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情形之一的:
(1)梁、板、柱等主体或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楼板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
(3)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外部加装电梯除外);
(4)因使用功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荷载增加且超出原设计荷载的。
2.涉及如下建筑立面改动情形之一的:
(1)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悬挑轻质雨棚,防护栏杆改变的;
(2)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3.涉及如下消防设施变动情形之一的:
(1)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或提高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的;
(2)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重新调整的;
(3)改动影响疏散安全的(如改变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
(4)改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系统的;
(5)改动建筑给排水、机械通风空调系统的;
(6)改变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
(7)增加原批准图纸的建筑物火灾荷载的;
(8)改变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
(9)改动影响火灾扑救的(如改变消防电梯、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等)。
(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和《关于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1〕531号)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
1.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既有单体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装饰装修工程(无论规模大小);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无论规模大小);
9.设有本款第1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既有公共建筑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三百平方米的场所。
(三)施工许可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的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要求,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和《关于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1〕531号)的要求,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以外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防烟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的,可以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受理。
(五)竣工验收备案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的要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或免予办理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行政许可或备案。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许可或备案。应当申请领取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属地和部门的协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保障力度。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安全宣传教育,着重普及建筑安全使用知识,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应急、综合执法和消防救援部门的联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抄告、执法反馈等部门协作机制。各镇(街道)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镇(街道)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联合镇(街道)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属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单位;要负责核查物业服务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事项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场装修;针对无需办理或豁免办理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对装饰装修工程方案进行核查,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的现场巡查,督促所有权人和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发现严重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可采取紧急措施阻止危险继续产生,并及时疏散人员,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专项安全、质量检查,加大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对纳入行政许可或备案范围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审批和管理;要指导镇(街道)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豁免审批或免于办理的项目,建立层级管理机制,健全随机抽查检查制度,重点就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惠州市党政部门及驻惠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惠市编〔2022〕39号)的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如工作中发现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及时函告住建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住建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装修人、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参建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的日常动态管理。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活动。对不按规定开展服务和工作、虚假承诺、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依法依规针对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诚信差异化管理,曝光相关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2.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3.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4.惠州市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
5.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事指南
6.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
指南
7.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范围承诺书
(联系人:沈鹏,电话:2117371)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市有关单位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 市教育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工作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市林业局
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 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市供销合作联社 市公路事务中心
市港航铁事务中心 市消防救援支队
附件2:
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
6.《广东省质量管理条例》;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
9.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机构
市住建局和各县(区)住建局(办理地点和办理电话详见《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业务办理服务窗口地址及电话》)。
五、办理条件
消防设计审查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六、工作分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暂行规定》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范围的通知(试行)》(惠市住建函〔2020〕952号)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惠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表
(一)在2019年5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由消防救援机构审批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前该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及内部装修的工程,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办理。
在2020年12月1日前各县(区)住建部门已受理或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仍由原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受理。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关于二次装修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明确:“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主体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对该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
同一建设项目中既包括特殊建设工程,又包括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自由选择将其他建设工程与特殊建设工程作为一个建设工程整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也可将项目拆分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同一建设项目(指同一开发周期,同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既包括符合市级受理范围的工程,又包括符合县(区)级受理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可自由选择将建设项目作为一个建设工程整体由市级住建部门受理,也可将项目拆分根据市、县(区)住建部门的工作分工进行分开办理。
总建筑面积4万到5万的公共建筑,如果仅为酒店、宾馆和商场等类型单一功能的,按县(区)级受理范围办理;如果有两种(含)以上功能的,按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按市级受理范围办理。
七、申报材料
八、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按照《暂行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3:
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
6.《广东省质量管理条例》;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
9.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机构
市住建局和各县(区)住建局(办理地点和办理电话详见《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业务办理服务窗口地址及电话》)。
五、办理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六、工作分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暂行规定》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范围的通知(试行)》(惠市住建函〔2020〕952号)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如下:
惠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表
(一)在2019年5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由消防救援机构审批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前该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及内部装修的工程,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办理。
在2020年12月1日前各县(区)住建部门已受理或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仍由原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受理。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应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道能够正常使用。
七、申报材料
八、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验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结果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
附件4:
惠州市其他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
6.《广东省质量管理条例》;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
9.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机构
市住建局和各县(区)住建局(办理地点和办理电话详见《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业务办理服务窗口地址及电话》)。
五、办理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六、工作分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暂行规定》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范围的通知(试行)》(惠市住建函〔2020〕952号)要求,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分工如下:
建设工程项目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在市住建部门负责办理;惠州市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办理。
七、申报材料
八、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抽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80%,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当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出《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如检查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申请复查,复查结果合格后发出《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申报人领取结果文书。
十、办理时限
未确定为检查对象即来即办;确定为检查对象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复查的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附件5:
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8〕85号)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
市住建局(市本级负责监管的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各县(区)住建局
五、办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按照《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申请: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网上申办服务网址:
//gcjs.gdzwfw.gov.cn/ywtb_gcjs/#/index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收费信息
不收费。
附件6:
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惠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办理机构
市住建局(市本级负责监管的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各县(区)住建局
五、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2.工程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民防、质量监督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文件。
3.取得城建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申报材料
1.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2.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
3.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原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
6.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9.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
10.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备案证;(复印件)
11.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
12.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的评估报告;(原件)
13.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院出具);(原件)
14.市城建档案馆验收证明;(原件)
1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无拖欠工程款保证书;(原件)
16.分期竣工验收备案说明表、各期竣工验收备案汇总表(原件)
17.单位工程(子单位)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18.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说明和终止监督意见书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申请:申请人前往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网上申办服务网址:
//gcjs.gdzwfw.gov.cn/ywtb_gcjs/#/index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八、收费信息
不收费。
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