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制订有关人民防空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人民空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订全县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检查、监督全县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组织、协调全县有关部门做好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训练和综合演练。
(五)编制和实施全县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协调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六)组织实施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点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战备值勤;传递空情、抢险救灾信息。
(七)负责国家强制性人民防空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八)指导和监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专用防护设备、设施生产、安装、使用。
(九)组织全县人民防空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三防”知识教育及训练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措、运用和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决算,管理人民防空资产。
(十一)战时组织指挥全县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配合城镇防空、要地防空和野战防空作战;组织全县人民疏散隐蔽、重点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和次生灾害,恢复城镇功能和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指导各镇、办事处的人民防空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