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19-003
博府〔201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博有关单位:
《中文博彩平台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十六届县政府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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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6日
中文博彩平台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本县管道燃气发展的状况,制定我县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两部制气价)以及管道燃气价格联动管理办法。
一、中文博彩平台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
(一)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气站和市政管网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二)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与城镇居民住宅配套建设(规划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三)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
有规划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的,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四)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合理计入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入,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用户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另行确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
二、管道燃气两部制价格的概念内涵及价格构成
(一)中文博彩平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两部制价格
(二)两部制价格的概念:是指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组成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用户须缴交容量气价(相对固定,不随用户的用气量变动而变动)和计量气价(按用户的每月实际用气量计收)。
(三)两部制气价的价格构成
容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资产成本,由管道燃气公司的气站、主干管网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构成。容量气价根据经营企业维护管理的供气设施(指管道燃气公司气站、主干管网)平均使用年限内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并考虑居民用户的平均供气量和其它用户的设计供气量等因素核定。
计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运营成本费用,由经营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
三、管道燃气价格的计算公式、收取标准和缴交办法
(一)容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和收取标准
1.容量气价的计算公式
(1)容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容量价格(标准居民用户)=[(气站建设费用+主干管网建设费用)/设计供气总容量]+小区庭院管更新费用
(2)燃气公司经营维护管理的供气设施(指管道燃气公司的气站、市政管网的折旧和规划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按20年使用年限计算。
(3)小区庭院管更新费用:以实际竣工的小区庭院管形成的费用除以竣工户数取得。
2.容量气价的收取标准
(1)对居民用户容量气价一次性缴交的用户给予优惠,每户按1200元计收,按月缴交容量气价的计收标准为7.80元/月(含税)。
(2)非居民用户容量气价:每月的容量气价=[用户所用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0.9/0.793]×标准居民用户月容量价。
3.容量气价的缴交办法
(1)实施两部制气价后,原已缴交开户费或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用户从管道燃气具备通气条件(以可点火使用起计算)起20年内只需缴交计量气价,使用管道燃气20年后重新缴交容量气价。
(2)新建商品房(规划已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的容量气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项目报建时统一一次性缴交,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
(3)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容量气价由用户缴交。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4)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按月或按年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二)计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及缴交办法
1.居民气价
居民气价分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居民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对居民生活用气划分三档阶梯气量,并相应制定阶梯价格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1)分季节划分分档气量
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照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居民用气实行分季节(夏季5-10月,非夏季11-4月)划分分档气量,具体见下表:
计价方式 | 各档用气量(立方米/月.户)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夏季 | 25(含)以下 | 25-36(含) | 36以上 |
非夏季 | 36(含)以下 | 36-54(含) | 54以上 |
(2)设定阶梯价格比价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将三档居民阶梯气量的比价按1:1.1:1.3设定。
(3)在现行管道燃气用户分类的基础上,增加“其它居民”的用气类别,其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的平均价。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其它居民指除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外的其它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用户,包含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以及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机关单位、部队和监狱监房的非经营服务性用气。(详见附件)
(4)其它说明
对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每超过1人,各阶梯气量相应增加5立方米,以此类推。
2.非居民气价
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管道燃气的销售(计量)价格的计算公式
计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1)居民管道燃气综合销售(计量)价格(含税)(综合价)=(不含税进货价格+居民配气价格(不含税))×(1+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再根据居民阶梯气量的比价确定最终三档居民阶梯气价。
(2)非居民管道燃气综合销售(计量)价格(含税)(基准价)=(不含税进货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不含税))×(1+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3)进货价格是指向供应商购进的不含税的燃气进货价格。按30天加权平均计算。
(4)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核准调整一次。
4.计量气价的缴交办法
计量气价按用户每月的计量表的抄见方数按月缴交。
四、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一)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燃气进货价格实行联动。
1.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联动的条件:
(1)基准进货价
根据成本监审,2015年~2017年,燃气公司平均购气成本为2.90元/立方米(不含税),以2.90元/立方米(不含税)为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联动的基准进货价。
(2)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的调整时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90天。
(3)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不含税,下同)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不含税,下同)上下浮动≥5%时,企业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下浮动≥5%时,若企业不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的书面申请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进货价格下浮的实际情况进行向下调整价格。
(4)进货价格异动相应调整销售(计量)价格。当报告期的进货价出现异动情况时(异动情况是指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出现暴涨或暴跌,即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对比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以上),企业可不受调价时间间隔90天的限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
2.建立进货价格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和对进货价格的监测,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
五、本办法自2019年8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若国家及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