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0-006
博府办〔2020〕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博有关单位:
《中文博彩平台扶贫资产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反映。
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中文博彩平台扶贫资产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规范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建立健全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农扶办〔2019〕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63号)《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惠农〔2020〕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中文博彩平台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等资产)。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中文博彩平台扶贫资产管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上级资金使用管理文件对扶贫资产管理及扶贫收益分配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三种。
经营性扶贫资产:指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以及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经营性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指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项目、投入形成的公共设施设备、捐赠的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到户类扶贫资产: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扶贫资产是扶贫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特殊资产,包括产权归属县、镇的国有扶贫资产和产权归属村集体的集体扶贫资产。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专门用于减贫带贫;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主要用于支持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防止扶贫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防止扶贫资产不扶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收益,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乡村旅游、购买固定资产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中文博彩平台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本区域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为本区域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便于管理和运作,县人民政府成立中文博彩平台博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为管理中文博彩平台县级扶贫统筹项目所形成的国有资产,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确保贫困户成为资产收益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充分体现和保障贫困户的权益;镇级成立扶贫资产管理站,村级选举产生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同级扶贫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文博彩平台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全县扶贫资产项目的管理,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文博彩平台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管等工作。中文博彩平台纪委监委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中文博彩平台审计局对扶贫资产项目及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的后续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建立镇(街道、管委会)、村扶贫资产台账。
第三章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第九条按照有利于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有利于夯实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激发相对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户内生动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扶贫资产的产权归属,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十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构成和组织实施层级确定扶贫资产的产权归属。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外,均归属于投资者,执行属地管理。由县、镇(街道)统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既可以确权到县、镇(街道),也可以按资金来源构成比例将产权折股量化确权到村集体;由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可以将产权量化确权到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应确权到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额小的可只作登记不确权。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资产所有者应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依据规定程序明确运营管护主体、责任人及管护责任,实施分类管理。1.公益性扶贫资产应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相对贫困户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的管护。对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2.产业类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核备案制度。3.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细则、风险防控措施等,同时明确经营者对于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产业类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要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吸纳相对贫困户参与,不宜硬性规定资产收益率。4.权益类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年收益率)、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5.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扶贫资产的中文博彩平台博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县扶贫部门指导下负责对国有经营性扶贫资产进行运营管理。中文博彩平台的村集体可按自愿原则将本村集体扶贫资产委托该公司代管经营。
第十三条 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获取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收回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应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管理要更加重视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以村为单位开展的产业扶贫项目,要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与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统筹实施。同时,可结合实际将扶贫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吸纳相对贫困户就业。鼓励县、镇、村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小农户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支持,提供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鼓励帮扶单位与相对贫困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落实好消费扶贫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帮扶协议期限内所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便于收益分配的动态调整。
第四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原则,激发相对贫困户的内生动力,坚决杜绝简单发钱发物等“一分了之”的行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优先用于扶持贫困村、贫困户,优先用于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等,可结合实际情况用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由财政资金和经营主体、村集体自有、农户自有资金共同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收益,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保证贫困户和村集体优先享有收益。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坚持保障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管委会)结合实际,根据贫困情况、户均人口等情况,通过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式,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重点向老、弱、病、残等重度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八条 在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余出资产收益可作为增加村集体收入。村集体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金明细账,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脱贫攻坚期内,既有的分配方案保持不变。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收益按一定比例在县、镇、村三级分配。分配到县、镇的扶贫资产收益根据扶贫开发实际统筹使用;分配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属于村集体,由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村扶贫开发和乡村振兴实际审议并决定使用途径。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后分配。初次分配给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收益,在二次分配时要向相对贫困户、老弱病残弱势群体倾斜,避免平均主义分配。
第二十条 脱贫攻坚期后,着眼于建立健全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扶贫资产收益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及乡村振兴领域,主要包括:
(一)产业扶贫项目。支持相对贫困户发展生产,包括支持相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为相对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场地、设施、原料、服务等支持,帮助相对贫困户自主发展生产,鼓励自主经营、劳动致富。
(二)就业扶贫项目。支持相对贫困户提高就业技能和实现就业,重点围绕现代农业生产,面向相对贫困家庭提供农业技能培训,帮助相对贫困户实现就近就业。
(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村集体自主组织修建、完善和维护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
(四)其他与扶贫带贫、乡村振兴有关的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收益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十一)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五章 扶贫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各方,应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五)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扶贫资产的处置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需处置的,须由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镇(扶贫资产管理站)审批或备案,在镇、村两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报镇(扶贫资产管理站)备案,镇(扶贫资产管理站)定期将扶贫资产变动情况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对镇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直接由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统一处置方案后,提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由县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需处置的,由中文博彩平台博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将处置方案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中文博彩平台博晟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形成资产报告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镇(街道、管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方可申请由镇(街道、管委会)或者县政府进行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或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当事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镇(街道、管委会)、村委、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对扶贫资产及项目收益分配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对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中文博彩平台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村委要配合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扶贫资产及项目收益分配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资产,非法处置扶贫资金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予以失信惩戒。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作为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催缴、归集、分配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对拖延、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要求、标准兑付给贫困户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机关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中文博彩平台扶贫资产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