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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镇关于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0-21 14:52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长宁镇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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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镇广大居民群众: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预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结合本镇实际,发出通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

  (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加装伞具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禁止饮酒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五)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六)禁止无证经营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七)禁止销售无工信部产品目录公告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八)禁止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头盔。

  (九)禁止非法改拼装或销售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为。

  (十)禁止二、三轮摩托车及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长宁镇道路通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为了家人的幸福健康,请各位遵守交规,文明出行。

  长宁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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