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镇广大居民群众: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预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结合本镇实际,发出通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
(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加装伞具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禁止饮酒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五)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六)禁止无证经营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七)禁止销售无工信部产品目录公告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八)禁止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头盔。
(九)禁止非法改拼装或销售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为。
(十)禁止二、三轮摩托车及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长宁镇道路通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为了家人的幸福健康,请各位遵守交规,文明出行。
长宁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