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镇辖区内消费电子业创新驱动及产业带动能力,加快我镇产业发展,着力推动我镇产业多元化,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90次[2016]90号)、《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六届4次[2017]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方案。
第一条 扶持对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龙溪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消费类电子产品生产企业。
(二)申报项目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完成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50%。
(三)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项目手续完善,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用地、报建、排污许可、消防等手续。
(五)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为优先扶持对象。
第二条 扶持内容
(一)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扶持资金额度按照申报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000万元。如多家企业获得扶持资格且申报扶持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则按照每个项目总投资之间的比例对扶持资金进行分配。适用本扶持方案的企业同样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县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二)服务扶持。镇政府对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金融服务,并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以上专项资金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资金使用重点应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技术改造、增资扩产(含厂房建设及设备购置等)、日常运营及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发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镇政府发布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政府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
(三)镇三套班子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拟定扶持企业名单和扶持资金。
(四)对拟扶持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公示期满后,镇三套班子会议对公示结果进行讨论通过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验收要求
(一)自资金拨付之日起,镇政府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应在资金使用一半之后的一个月内将资金使用中期报告递交给镇政府,如发现有违反本方案规定用途的,立即要求退还还未使用部分专项资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资格。
(二)企业应在资金使用完毕的一个月内向镇政府递交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镇政府组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上报县财政局、科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扶持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凡国家和省、市、县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县政策执行。
(二)本扶持方案由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