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养犬管理工作,规范犬只饲养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镇犬类管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整治区域为中文博彩平台麻陂镇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即东至205国道与377乡道交界处,南至金梅路与麻陂镇文体广场交界处,西至205国道与红女大道交界处,北至龙颈街与商业街交界处。
二、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养犬人士尽量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饲养人要将饲养犬只基本情况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备,出现犬只增减及时报备。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公共体育场所、农贸市场、超市饭店等公共场所。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大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麻陂镇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一审:罗捷慧
二审:陈惠娴
终审: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