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8时许,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开货车在杨村镇埔连村连二小组处倾倒垃圾。接报后,杨村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将货车司机传唤至杨村派出所调查。经查,货车司机刘某清,37岁,江西省宜春市人。其于9月6日晚通过朋友圈得知大亚湾某工地有建筑垃圾急需处理,每车1500元,嫌疑人于是用自己刚购买的二手货车装运至埔连村随意倾倒,嫌疑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对嫌疑人刘某清涉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案件仍在侦办中。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建筑余泥等须运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受纳处置,随意乱倾倒不但污染环境,对于法律法规也是一种挑衅行为。下来,我镇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组织镇综合执法队、杨村交警中队、杨村派出所等部门加大力度查处偷倒余泥渣土的违法行为,并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对凡是举报属实并抓获的,视案件情况给予举报人每次每辆车1000元以上奖励。
举报电话:0752-6691234(杨村派出所),0752-6697990(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请广大居民群众共同监督。
相关法律: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建筑余泥行为,按照相关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污染环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