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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文博彩平台杨侨镇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30 03:19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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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侨府〔2017〕56

 

各办事处(居委会)、各关单位:

《中文博彩平台杨侨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业经杨侨镇三套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侨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中文博彩平台杨侨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下同)、村(社区、村小组,下同)级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集体资源资产转让、出租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提高我镇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文博彩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和《中文博彩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文博彩平台杨侨镇村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镇村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镇域内使用各级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村、组集体资源资产转让、出租等。

第四条  未达到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但达到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金额的镇村公共资源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分为三类:工程建设类、物资(服务)采购类和资产资源转让、出租类。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谁组织(委托)谁负责。

    第六条   镇村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建设工程施工;以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费等服务项目(如有县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应按立项审批核准的规定执行);村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含房屋建筑,下同)项目

(二)镇属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购标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村属2万元以上物资类、公共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估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的项目;

(四)按规定应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其他项目;

(五)如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或县政府规定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按要求在镇政府门户网站、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公告栏、政务(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或场所发布交易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该注明:交易项目概况;投标人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投标时间及地点;投标保证金金额、交纳办法及交纳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已发布的信息公告需要澄清或更改的,招标单位(委托方)必须在公告截止前2个工作日将澄清或更改后的内容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原公告媒体(途径)发布,公告修改内容未经同意的不得发布。

第八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投票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票保证金由镇财政结算中心统一代收代退(不计利息)。交易成交确认并经公示后按规定退还未中标人提交的保证金。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采购等各类费用前,应提供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未提供的,镇财政结算中心一律拒绝支付。

第十条  镇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结束后,所有反映交易活动过程的资料,镇、村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镇、村应将项目实施情况按照一事一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工程建设类招标投标

第十  镇村工程建设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施工工艺难度、安全等级等方面的要求,分为简易工程、一般工程。

第十三条  镇简易工程即造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村简易工程即造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除房屋建筑、桥梁、防洪坝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外,技术要求不高,安全隐患较小的房建、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环境整治等政府投资和村级自筹资金项目。

(一)简易工程允许有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或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必须在招标公告明确)。

(二)简易工程标底价评估,应经市场调查后,由镇领导班子会议或村两委会参照同期同类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三)简易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1.镇领导班子集体或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附会议纪要);

2.建设单位(业主)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填写《中文博彩平台镇村简易工程招标申请表》;

3.在镇域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

4.投标人报名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5.开标,公示,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一般工程含两类:一是镇级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村级30万元以上项目。二是镇级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级3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桥梁、防洪坝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一)一般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符合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二)一般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三)一般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镇领导班子集体或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附会议纪要),填写申请《中文博彩平台镇村一般项目招标申请表》;

2.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3.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

4.投标人报名并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

5.召开开标、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6.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2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

7.凭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发包:

(一)由镇人民政府以上确认的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的工程建设;

(二)公开招标交易不成功的项目;

(三)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七条   建立镇村工程可建设潜在投标人(含具备相关施工经验的个人)备选库。

第十八条   村级项目工程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工程性质确需变更的,必须坚持理由充分、事前申报的原则。如有重大变更前应先提交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再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物资(服务)类采购

第十九条   镇级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村级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物资(服务)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村拟定有关物资(服务)采购方案;

(二)经镇领导班子会议、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三)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

(四)自行实施物资采购;

(五)由镇纪委进行采购验收监督并备案。

第二十条  村级20万元以上物资(服务)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拟定有关物资(服务)采购方案;

(二)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

(四)采取协议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

(五)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组织验收监督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规定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五章   资产资源类交易

第二十二条   村、组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由村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承包、出租、转让、对外合作等事宜。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交应当通过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

(一)资源性资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林地、草场、水面、滩涂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二)经营性资产,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和所属企业及发包承包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和被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占用的房屋、构筑物交通工具、土地及办公、文化、体育、保健设施等。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在交易集体资产资源前,应对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实施,或由村两委会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在评估价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起始价和交易方案,提交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2万元以上的,须统一纳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2万元以下的,则由村自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进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委托方应当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相关的交易申请手续,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书(含村民代表签名或户代表签名);

(二)填写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书,提供交易标的权属证明、基本情况和确定交易起始价的相关材料;

(三)按法律法规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如林木采伐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对无争议的资产资源,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未能出具资源资产权属证明的(如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由村两委会经讨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采用竞价方式。竞标申请人在公告竞标期间内进行报价,竞标期满,只有一个有效报价的(成交价不低于起始价)即确认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标人的即转入现场竞价,实行最高价中标,中标公示(期限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凭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3日内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八条   属于产权变更交易的,凭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交确认书,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委托方、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签订的承包合同延期、转让及期满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并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具体按照以下进行:

(一)签订的承包合同延期的,按照相关规定必须终止原合同并委托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竞标交易

(二)签订的承包合同转让的,应在保障村、组集体及群众利益前提下按照合同条款收取的转让相关费用或适当提高承包金额。具体由双方协商并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确定;

(三)签订的承包合同期满的,应按规定进镇交易中心进行投标竞标交易;

(四)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变更、转让、续约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并到镇农经中心鉴证备案,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第三十条   下列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不明晰有争议的;

(二)已经设置抵押权、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三)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三十一条   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交易行为无效:

(一)委托方或中标人不具备交易条件的;

(二)交易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私自交易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强制性规定的。

第六章 异议(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提出异议或投诉。异议(投诉)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异议(投诉),异议(投诉)实行实名制。

第三十三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镇纪委负责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投诉的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异议(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异议(投诉)人或被异议(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异议(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近三年内曾在异议(投诉)单位或被异议(投诉)单位工作过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在提起投诉前应先提起异议: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受报名时间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受理单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对异议事项、相关说明意见、证据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投诉书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诉内容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2人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于超过投诉有效期、投诉的事项与依据和证明材料不符、没有按规定具名、应当先提起异议而未经过异议处理程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异议(投诉)人要求撤回异议(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单位应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准予撤回的,异议(投诉)处理过程终止,异议(投诉)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投诉)。已查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当移交相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继续查处。

第三十七条   经查实,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影响中(评)标结果的,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评)标结果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易中心和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杨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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