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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干线公路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6 10:3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公路事务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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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加强我省普通干线公路服务设施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公路交通服务全面提质增效升级,满足人民群众舒适安全出行的需要,创建文明、有序、和谐的公共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类定义】本制度所指服务设施是利用部省补助资金建设的服务区和停车区,分自建自管、自建共管和共建共管三种模式。

  自建自管类服务设施是指各市(区、县)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征地或利用闲置用地建设,具备停车、如厕、休息、观景、加水、便利店、加油、充电等功能,由公路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的服务区和停车区。

  自建共管类服务设施是指各市(区、县)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征地或利用闲置用地建设,具备停车、如厕、休息及其他功能,采取共同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方式的服务区和停车区。

  共建共管类服务设施是指各市(区、县)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利用沿线现有的加油站、饭店、修理厂等社会设施或利用其他部门的土地、设施等,由交通公路部门和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建设,具备停车、如厕、休息、加水、便利店、餐饮、加油、充电、旅游服务等功能的,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的服务区和停车区。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运营的,符合上条规定的普通干线公路(不包含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管理考评工作,农村公路服务设施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服务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服务优质的原则,坚持共享发展理念,推动融合发展,拓展延伸服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服务区(停车区)应做到“依法经营、管理有序、设施完好、功能适用、环境优雅、安全卫生”。

  第五条 【资金保障】非经营性的服务设施应纳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运维资金纳入公路养护经费保障范畴。

  第二章 公共服务规范

  第六条 【停车场】服务设施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客车(大客、小客等)、货车(超长车、危化品车、禽畜车等)停车区域,提供免费停放,设置清晰合理的标志标线,指引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广场的安全和畅通。

  第七条 【休息区】服务设施必须设有休息区域,并免费提供。休息区应配备座椅、挡雨遮阳设施等。应定期检查设施安全情况,保证休息区整洁干净。

  第八条 【公共厕所】卫生间便器数量与日常旅客峰值相匹配,满足非重大节假日司乘人员需要,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

  公厕应建立日常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保证公共厕所干净、整洁、无异味,便池内不得有水锈、污渍、积便,小便器内不得有烟头等杂物,垃圾纸篓无溢出现象。

  第九条 【标志标牌】各种标志、标线、标牌、周围交通指引等标识标牌应清晰、有效、齐全、醒目,能清晰提供识别信息,确保有序引导车流、客流。

  第十条 【路网信息】服务设施必须设置路网图,有条件的可设置 LED 信息发布屏,不间断滚动发布实时路况、天气信息、服务信息等信息,进行公路文化宣传、道路沿线城市、旅游景点等介绍。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服务设施宜设置便民服务设施,如提供免费热水、wifi 网络、手机充电、非处方应急药品等服务。

  第十二条 【消费服务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设置公共餐厅、便利店、加油(气)站、充电站、车辆维修站、客房等消费服务设施。经营者应规范经营,各项消费服务应明码标价,价格应符合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经营者应接受服务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规范经营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的,应当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章 环境卫生规范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 服务设施及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染、无烟蒂和果壳等杂物;餐厅、厨房、小卖部要保持整洁卫生、无蚊蝇,餐具及时冲洗、消毒;食品应确保安全、卫生,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排污、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排污达标、排水畅通;垃圾房、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应经常清理、消毒,垃圾日清日运;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每日清洗、消毒,做好防虫处理。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服务设施污水优先考虑接入当地污水处理系统市政管网,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具备接入周边污水处理系统市政管网时,应结合服务设施容量、客流,按要求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绿化管护】服务设施场所的绿化应美观,花木、草坪修剪整齐,定期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及时植换枯死的绿化苗木,及时清理绿化区内的各类污染物。

  第四章 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服务设施应配备消防器材,遵循“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性能可靠”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确保消防器材的安全有效。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和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

  第十七条 【监控设施】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监控系统,达到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在安装摄像机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八条【水电设施】服务设施的供水、供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应定期对水电设备进行保养、维修,保障服务设施的水电安全。照明设施应齐全完好,保证停车区域夜间照明良好、无盲点。

  第十九条 【治安维护】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指导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加强与当地政府、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制止、处理或上报影响服务区(停车区)经营秩序、环境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场区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指导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制订公共安全和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监督考核评价规范

  第二十一条 【接受监督】服务设施应接受广大司乘人员监督,在公共场所张贴全省统一标识的公路服务设施服务质量评价监督二维码,积极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

  县(区)主管部门应每月对服务区、停车区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月度检查档案,及时发现、解决服务设施运营存在的问题。

  市级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服务区、停车区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检查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公路事务中心。

  省公路事务中心每年对服务区、停车区进行检查评价,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按照管理评分标准打分,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

  省级主管部门将全省服务设施考评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对考评不达标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具有以下情形的服务设施直接视为考核不达标:

  1.无故关停服务设施,拒对外开放的;

  2.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核实的;

  3.抵触、恶意阻挠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评价的;

  4.在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中发现存在较严重管理问题并拒不整改的;

  5监管不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广东省普通干线公路服务设施检查考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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