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普通公路路政队伍的管理,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21〕2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证(以下简称“路政管理证”)是普通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路政工作职责的岗位资格证明。
第三条 省公路事务中心统一负责路政管理证的制作、监管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以下统称“证件管理单位”)统一负责本市所属路政人员路政管理证的申请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路政管理证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的姓名、性别、证件编号、照片、单位名称、职务(职级)、证件有效期等。
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的法定退休时间或岗位聘任期限。
第五条 普通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申请路政管理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工作单位证明;
(二)证件照片;
(三)居民身份证;
(四)《岗位培训证书》;
(五)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证件管理单位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将办理证件人员的基本信息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报省公路事务中心,并将《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省公路事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七条 路政管理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持证人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各地级以上市的证件管理单位向省公路事务中心提出换发申请。
省公路事务中心应当自收到换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的证件管理单位应当在发放新证件时收回原证件,交回省公路事务中心。
第八条 持证人遗失路政管理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证件管理单位报告,由各地级以上市证件管理单位报告省公路事务中心。
需补发证件的,各地级以上市证件管理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省公路事务中心申请补发,并登记备案。
省公路事务中心应当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九条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妥善保管路政管理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二)在履行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携带路政管理证;
(三)按要求参加国家、省规定的在岗培训。
第十条 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路政管理证:
(一)调离路政管理工作的;
(二)辞职、辞退或退休的;
(三)无故不参加国家、省规定的在岗培训的;
(四)因违规操作导致国家和单位受到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路政管理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管理证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八)其他需要注销路政管理证的情形。
各地级以上市证件管理单位及时收缴其路政管理证并进行备案、上交。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证件管理单位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路政管理证日常管理办法,确保路政管理证件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不收费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证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和管理。
第十三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证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申领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