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县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二)起草全县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 制定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全县各级档案室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全县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护,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
(六)负责全县档案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全县档案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八)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编研出版档案史料,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起草全县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 制定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全县各级档案室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全县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护,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
(六)负责全县档案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全县档案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八)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编研出版档案史料,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