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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平安、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二、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头盔、超员搭载、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处警告或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并处罚款,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驾驶拼装机动车的,依法查扣涉事车辆,强制报废。参与非法竞速的,依法处罚款,吊销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法查扣涉事车辆,处罚款并依法严格执行“一超四罚”的规定;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罚款、吊销驾驶证。 六、客车、旅游包车、校车载客超员的,依法查扣涉事车辆,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对涉事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八、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依法查扣涉事车辆,处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改装货运机动车的,依法查扣涉事车辆,依法消除违法状态,并从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