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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惠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惠医保发〔2024〕38号)和《转发关于公布“护理费”等173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惠医保发〔2024〕40号)文件规定,我院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主定价项目)167个(详见附件1),新增项目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2年。试行期间,医院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执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3个(详见附件2),其中,修订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16个,医技诊疗类项目84个,临床诊疗类项目70个,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3个,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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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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