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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户)规范生产经营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4-17 11:05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畜牧兽医事务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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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从源头上遏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各畜禽养殖场(户)遵照执行。

  1.规范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散养户需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相关免疫信息。

  2.正确佩戴畜禽标识。畜禽养殖场(户)要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领畜禽标识,妥善保存畜禽标识,及时加施畜禽标识,做好标识编码记录;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要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做好记录;畜禽标识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严禁无畜禽标识销售畜禽。

  3.规范使用畜禽投入品。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要求科学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喂养畜禽,不得使用兽用原料药直接喂养畜禽,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4.严格履行免疫接种义务。畜禽养殖场(户)要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强制免疫接种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的,要及时实施补充免疫接种。

  5.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户)要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6.严防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户)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业主不履行告知事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面临经济处罚,主观恶劣、偷排漏排等严重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7.落实检疫申报制度。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规定提前3天申报检疫,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等相关材料,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不得跨区域申报检疫,未经检疫畜禽不得销售。自行组织运输畜禽的,必须使用备案车辆,到达目的地后要在3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收畜禽的,要在3日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提供检疫证明等材料信息。

  8.及时报告动物疫情。畜禽养殖场(户)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消毒、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9.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畜禽养殖场(户)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畜禽养殖业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科学设计建设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强化沼气池、粪污储存池、养殖设备等有限空间安全运行措施,切实提高规范处理水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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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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