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从源头上遏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各畜禽养殖场(户)遵照执行。
1.规范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散养户需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相关免疫信息。
2.正确佩戴畜禽标识。畜禽养殖场(户)要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领畜禽标识,妥善保存畜禽标识,及时加施畜禽标识,做好标识编码记录;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要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做好记录;畜禽标识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严禁无畜禽标识销售畜禽。
3.规范使用畜禽投入品。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要求科学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喂养畜禽,不得使用兽用原料药直接喂养畜禽,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4.严格履行免疫接种义务。畜禽养殖场(户)要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强制免疫接种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的,要及时实施补充免疫接种。
5.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户)要按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6.严防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户)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业主不履行告知事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面临经济处罚,主观恶劣、偷排漏排等严重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7.落实检疫申报制度。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规定提前3天申报检疫,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等相关材料,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不得跨区域申报检疫,未经检疫畜禽不得销售。自行组织运输畜禽的,必须使用备案车辆,到达目的地后要在3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收畜禽的,要在3日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提供检疫证明等材料信息。
8.及时报告动物疫情。畜禽养殖场(户)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消毒、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9.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畜禽养殖场(户)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畜禽养殖业主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科学设计建设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强化沼气池、粪污储存池、养殖设备等有限空间安全运行措施,切实提高规范处理水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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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