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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双到”项目资金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 03:07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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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扶办〔2015〕30号

各镇扶贫办、有关帮扶单位驻省、市级重点帮扶村工作组:

为了促进全市扶贫“双到”项目资金后续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行,现就加强扶贫开发“双到”项目资金后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扶贫项目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一是扶贫项目竣工后,有关乡镇政府及帮扶单位要积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省级重点帮扶村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待合格后再进行移交;二是帮助重点帮扶村组织制定管理办法(乡规民约),落实管理(护)责任,确保后续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帮助解决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管护资金、技术支持等问题。

二、加强村集体经济脱贫项目资产管理。省、市、县财政资金兴建的村集体经济脱贫项目,如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及时办理资产的产权登记手续,产权要明确到项目所在村委会,并且要以合同(协议)的形式,明晰产权和利润分配方案;明确集体资产产权,不得以转让、抵押、变卖等形式处理;市、县财政资金兴建的统筹项目,有关镇、村要配合县扶贫办做好产权登记手续;经营类项目,生产经营交给市场,引入有信誉、有能力的公司进行经营,确保扶贫项目不流产,资金不流失。

三、加强产业化合作经营项目管理。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旨在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及推动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参与的(如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中药材、乡村旅游及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县扶贫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村建立经合组织或产业协会,制定产业的持续发展规划,帮助建立产、供、销、加工等一条龙服务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的农业地方标准,帮助农户进行农牧业产业标准化生产。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合作经营项目利润分红及合作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四、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一是帮扶期满结余的帮扶资金(含财政资金和帮扶单位的帮扶资金等),在资金使用上,仍按财政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原申报项目不相符的开支,不得擅自列支公务接待费、误餐费、用车经费、差旅费、人员补贴等管理性支出,不能提取作为工作经费;二是扶贫项目利润分红资金,重点帮扶村必须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用途,提留一定比例(原则上提留五成)资金用于村内公益和扶贫济困事业;三是扶贫项目合作期满结转本金管理,各省级重点帮扶村在资金使用上,仍按财政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原资金用途,本金收回继续使用,仍按财政资金使用程序进行申报。

五、相关要求

1. 帮扶单位在驻村期间未完成的在建扶贫项目,驻村期满后,仍要继续跟踪落实,直至项目建成移交。有关镇扶贫办要主动协调。

2. 有关镇扶贫部门要在县扶贫办的协调指导下,将扶贫项目资金的后续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帮扶单位要按照省、市扶贫部门的要求,与原帮扶村要保持三年以上的联络,做好“回头看”工作。

3.帮扶单位、县、镇扶贫部门对重点帮扶村资金项目管理不到位、管护工作不落实的,要及时纠正问题,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4.有关镇扶贫部门及帮扶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资金后续管理工作。县扶贫办将制定后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镇村也要制定后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共同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建管并重,巩固好扶贫项目成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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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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