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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扶贫办 惠州市财政局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 03:09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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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扶办〔2014〕4号

市直和驻惠有关单位,各县(区)扶贫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惠州市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市扶贫办、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扶贫办 惠州市财政局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惠州市扶贫办      惠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7日

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

惠州市扶贫办 惠州市财政局扶贫开发规划到户

责任到人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下称“双到”)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 “双到”补助资金使用程序合法、项目管理公开透明、建设科学合理。根据《惠州市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惠市委办发〔2013〕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州市扶贫开发“双到”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市财政安排给每个省、市级重点帮扶村的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用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补助资金要直接用于扶贫对象,必须到村到户。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省、市级重点帮扶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内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环境整治、产业发展、劳动技能和转移就业培训、民生福利等改善贫困村和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项目建设。

第四条 县(区)统筹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县(区)统筹市、县补助资金集中建设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脱贫项目,由各县(区)扶贫办会同发改、财政局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效益分析、利润分配等内容,并装订成册,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经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省级重点帮扶村与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合作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由省级重点帮扶村和帮扶单位共同提出申请,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效益分析、利润分配等内容,并装订成册,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所在县(区)扶贫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调查论证后,提出审定意见,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一)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达到招投标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非招投标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扶贫办协调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二)农业经营主体合作项目管理。农业经营主体与村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进行操作,本着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由省级重点帮扶村与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帮扶单位作为第三方对合同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七条 实施项目公示制度。省、市级重点帮扶村应在村内公共场所和公开栏公示资金使用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筹资渠道、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并将公示情况拍照留档,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同时,市扶贫办负责将各县(区)统筹项目建设内容在惠州扶贫信息网上公示。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按照省财政下拨到我市“双到”补助资金及《惠州市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惠市委办发〔2013〕15号)要求,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并由县(区)财政局按现行规定程序拨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九条 资金管理。补助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账、专人负责,做到使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档案齐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扶持项目不相符的开支,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误餐费、用车经费、差旅费、人员补贴等消费性支出,不能提取任何工作经费。各县(区)扶贫办、财政局要对当年的扶持资金进行结算,结算情况分别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同级监察、审计部门。

    第十条 资产管理。各县(区)统筹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重点帮扶村的产权登记手续。产权必须要明确到每个参与的省、市级重点帮扶村,并且要以合同的形式与每个省、市级重点帮扶村签订合同,明晰产权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项目竣工后,各县(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备案。在各县(区)验收的基础上,由市扶贫办会同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扶贫、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及时跟踪检查“双到”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监管,密切监控补助资金的投资使用、收益分配等管理流程;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做好检查审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正问题,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补助资金违规使用问题,促进补助资金规范使用和科学管理,发挥更大的效益。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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