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打赢新时期我县脱贫攻坚战,确保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围绕“村村有物业、户户有就业、人人有收入”的目标要求,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 2016-2017年集中力量脱贫攻坚,2018年巩固提高,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八项工程,着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确保到2017年相对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与全市同步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对象范围。按照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2014年不变价)的标准,省认定全县农村4923户、9314人为相对贫困人口(其中有劳动能力的1090户3866人;无劳动能力的3833户5448人)。按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2014年不变价)、相对贫困人口占全村户籍人口5%的标准,省认定我县7个村为相对贫困村,其中杨村镇3个(石滩村、羊和村和水华寨村)、麻陂镇3个(塘尾村、洋田村和洪湖村)、湖镇镇1个(三水村)。
3、帮扶形式。我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主要靠市直单位和自身力量帮扶,为了落实帮扶责任,市安排了40个市直及驻惠单位,挂钩帮扶40个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及村内相对贫困户1111户2638人(包括7个省相对贫困村及村内相对贫困户),其它面上相对贫困户3812户6676人由131个县直单位和17个乡镇安排单位干部实行定人、定责帮扶。
4、目标任务。到2017年稳定实现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与我省“十三五”规划关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7%)的目标相衔接,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当年全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45%(7365元),符合政策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确保全部实现稳定脱贫;相对贫困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9820元),确保全部出列。到2016年底,5448无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到2017年底,3866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全部相对贫困村出列;2018年进一步巩固提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果。
5、基本原则
党委领导,政治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其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鼓励先富帮后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合力攻坚的大扶贫开发新格局。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把精准的要求贯穿扶贫开发各领域各环节,准确甄别,建档立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细化管理贫困人口,精确化配置扶贫资源,精准化帮扶贫困户和贫困村,确保脱贫攻坚精准到村、到户、到人。
立足发展,社保兜底。把扶贫开发的立足点放在推动发展上,推动“输血”扶贫向“造血”扶贫转变,切实增强贫困地区的内生发展动力。把处于我市低保线下的贫困人口、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覆盖范围,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同步帮扶集中在省、市贫困村内和分散在省、市贫困村外的所有贫困人口,做到全员受益、全员脱贫,不落一人。
群众主体,自力更生。突出贫困群众主体地位,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国家、社会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树立战胜贫穷的信心和斗志,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全面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依靠自己双手实现脱贫致富。
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根据贫困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制定扶贫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探索生态脱贫路子,让贫困人口在绿色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二、突出抓好三项中心工作
6、推进资产收益脱贫,实现“村村有物业”
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行业资金,以贫困村为投资主体,以县为统筹实施主体,“集中捆绑”投入上规模的产业项目,以投资招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光伏、水电、乡村旅游、农家乐、工业厂房、商铺门店等项目形成的资产,获得收益以折股量化分红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着力解决贫困村集体增收及贫困户稳定脱贫问题,增强扶贫项目的持续发展能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和项目后续管理,明确项目资产的产权、收益分配方案及操作程序,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7、创新就业模式脱贫,实现“户户有就业”
创新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机制,增强就业技术能力,提供就业服务信息,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多渠道对接用工企业提高贫困户外出务工就业机会。举办各类招聘会及“扶贫巡回招聘会”,组织用工企业到镇、村举办“家门口”面对面招聘会,实施“家门口”就业计划。支持创业致富带头人在贫困村所在地创办各类企业,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等,带动当地贫困人口就业。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县、镇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养护、园林维护、山林看护、治安巡逻、城管交通、环卫保洁、安全管理等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贫困劳动力就业。结合发展农业产业,引进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及种养大户,优先聘请贫困劳动力参与产业发展。
8、推动多渠道增收脱贫,实现“人人有收入”
全面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应保尽保。推进资产收益分红扶贫,优先将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纳入资产收益分红方案,鼓励贫困户尤其是无劳动能力贫困户依法自愿流转土地承包权,以土地、房屋、林地及扶贫资金等资产作价入股,按股分享经营收益。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务工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及行业救助补助资金,并最大限度向贫困村及贫困人口倾斜,确保足额落实到位。
三、大力实施脱贫攻坚八项工程
9、实施产业发展扶贫工程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立足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大力发展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区域特色产业,实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工程,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连片规划、连片开发,建设一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基地。搭建农产品交易平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农副产品附加值,让低收入农户分享增值收益。支持贫困地区产品品牌培育、资质认证和推介。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鼓励贫困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林)场和种养大户,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按其意愿每户至少1人能外出务工。对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大力发展旅游扶贫。按照“宜游则游”的原则,充分利用贫困地区的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地域特点等优势,围绕相对贫困村打造一批精品乡村旅游景点、线路,抓好国家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建设,鼓励扶贫资金、社会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建设若干特色乡村旅游、历史文化旅游名村、森林旅游小镇和森林人家,促进当地旅游产业发展,拓宽贫困农户增收渠道(责任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县委农办)
创新林业转型发展扶持机制,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建立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科学经营、可持续经营的有效机制,因地制宜扶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林下经济。(责任单位:县农林局)
大力发展“互联网+精准扶贫”。加强进村入户电商平台建设,建立规范的“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较完善的社会扶贫网络平台体系和运行体制机制。推广“一村一品一店”模式,村村有电子商务服务点,让贫困户既能通过电商销售自产品,又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等。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开设独立电商平台,积极培育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时鼓励支持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自己的网店,搭建多元化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鼓励大学生村官、未就业(返乡创业)大学生等在乡镇开设扶贫网店,代销产品。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设立 “互联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资金,在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公共服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科工信局、县农林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供销社、团县委)
10、实施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程
提高贫困人口就业能力。深入开展相对贫困户劳动力技能培训,统筹农民工职业培训、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等各类培训工作,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贫困家庭子女就业促进计划,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
加强面向扶贫人口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创建“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及举办各类招聘会,多渠道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优先推进贫困家庭学生高质量就业,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结合扶持发展特色产业,加强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与扶持产业园区发展的对接,提高贫困人口产业发展的参与度。各地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项目招标建设过程中,要优先吸纳本村或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扶贫办)
11、实施社会保障扶贫工程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尽快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数据互通平台,实现动态监测、资源共享。将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范围建档立卡。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完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落实贫困人员社会保险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贫困人员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老龄人之家、社区康园中心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完善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关爱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县残联等)
12、实施教育文化扶贫工程
大力推进教育扶贫,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防止贫困代际传递。县教育经费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倾斜。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全面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为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设良好环境。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在落实现有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对贫困户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含技校)、大专阶段实行生活费补助。推动职业教育与精准扶贫对接,职业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倾斜。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加大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发展,国培计划和省级示范培训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落实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文化扶贫,完善贫困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文化惠民扶贫项目,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针对性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文体旅游局)
13、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扶贫工程
构建全面覆盖贫困地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稳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落实政府全额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提高支付比例,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加大医疗救助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各项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补助。完善贫困地区镇村二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到2018年,力争实现相对贫困村村村有标准化卫生站,扶贫对象基本享有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儿童和孕产妇医疗卫生保障水平逐步提高,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主要健康指标基本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城乡人民群众均衡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慈善总会等)
14、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工程
以长期居住危房且危房为唯一住所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全面实施危房改造,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金融支持、对口帮扶、社会捐资、建立村级互助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改造农户“一卡通”账户制度。加强房屋工程建设管理,引导农户选用符合国家管理规范的设计方案和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队伍改造危房。加强对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和现场质量巡查,合理控制改造后农房的建筑面积。强化村庄规划指导,做好建筑风貌管控。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居住危房的五保户安排入驻敬老机构,未能安排入住的,可建设简易老人公寓集中安置。到2018年年底,全面完成我县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
15、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程
统筹安排行业资金,加大交通、水利(自来水)、农业、电力、广播网络等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公共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全面推进扶贫“侧供给结构改革”,提高扶贫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的质量效率,以适应贫困人口“需求侧”的新变化。
大力推进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尤其是边远贫困村的交通条件和发展环境。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公路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省下达用地指标改建公路,加大县级对贫困地区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提升贫困地区国省道、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路况水平。优先实施镇通贫困村公路窄路基路面公路拓宽改造工程、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项目,重点推进200人以上的自然村道路面硬底化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完善城乡交通运输网络和设施建设,加快乡镇客运站场建设,提高农村尤其是边远贫困村客车通达率。(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
实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水利项目建设,基本解决贫困地区“缺水”问题。统筹解决好灌溉水源、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最后一公里”问题,搞好标准农田建设,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实施贫困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着力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形成基本覆盖全市相对贫困村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农林局)
加快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全面提升农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提升贫困村电力普遍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地区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新能源无障碍接入与消化。(责任单位:县供电局)
加快光伏产业建设,编制贫困村光伏产业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实施光伏扶贫项目,率先开展户用光伏扶贫,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光伏电站扶贫建设。整合国家和地方扶贫政策和分布式光伏政策,通过正常补贴、农户出资、银行优贷、扶贫资金、电网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光伏扶贫行动,协力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资金问题。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投资效益。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电网改造等技术支持工作,并按分布式光伏政策优先保障并网条件,与用户结算电费。(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供电局)
加大农村信息化投入,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统筹推进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和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光纤、4G网络入乡进村,建设农村信息化先导村,提高贫困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
16、实施人居环境改善扶贫工程
加大贫困村村庄规划、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净化力度。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在乡镇政府的监督下,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管。以整村推进为平台,继续实施“美丽乡村,清洁先行、清水治污和绿满家园”三大行动,加快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着力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环卫局、县农林局)
四、强化脱贫攻坚政策支撑
17、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按照中央关于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的要求,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与脱贫攻坚责任相适应。构建新时期扶贫攻坚财政保障机制,以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帮扶对象人均2万元作为专项安排扶贫投入的标准数,由省级、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6∶3∶1的比例共同分担,由于惠州市属于自己帮扶自己,没有对口帮扶市,即惠州市承担40%。市对有劳动能力帮扶对象的专项扶贫投入资金,根据强化脱贫攻坚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市级与贫困人口属地县的投入资金按3∶1的比例分担。财政扶贫投入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包括扶持就业、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创收能力、资产收益扶持、扶贫贷款贴息及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对贫困户的住房保障和丧失劳动能力低保人员的教育、基本医疗按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工程,加大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力度。各镇和县直单位要根据脱贫攻坚需要,严格落实扶贫资金。各定点帮扶单位可在相关法规制度允许范围内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帮扶资金。开展定点扶贫以及慰问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活动所需各项经费,可从部门预算项目经费、机关经费结余或定额公用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到村到户帮扶工作。
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坚持专项资金专项使用,严格执行扶贫项目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扶贫资金审批、分配、使用、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核查,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直各帮扶单位)
1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基层网点和下放业务权限,积极开展扶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内设扶贫工作部门和扶贫台账,将金融机构支持精准扶贫的工作成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把金融机构支持扶贫作为政府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投融资体系。加强人民银行、扶贫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掌握贫困人口金融服务需求,引导金融资源重点投向能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的特色产业发展等扶贫重点项目。鼓励针对贫困户需求特点发展创业、助学等各类扶贫小额贷款业务,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缓解贫困户生产资金困难,确保贫困地区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差异化监管等政策的激励作用,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的配合,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推进农业“政银保”项目建设,引导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政银保”项目支持,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为贫困户生产经营提供风险保障。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拓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职能,探索对扶贫项目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全面开展贫困地区普惠金融工作,贫困村村村设立金融(保险)服务站和助农取款点,村村开展信用村建设,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支持贫困村发展资金互助合作,扩大互助资金试点村范围,有序推进扶贫互助社建设。(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
19、完善扶贫开发用地政策
在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下,支持指导贫困地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给予扶贫任务重的镇村适度倾斜,重点保障扶贫搬迁、小城镇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等用地需求。继续加大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支持,拓展扶贫开发建设用地新空间。加大对贫困地区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力度,助力贫困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三旧”政策优势作用,推动贫困地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0、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
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引入现代技术、管理和人才等要素,推动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解决贫困地区生态建设中的技术瓶颈问题。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积极发挥各类农技推广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科技服务、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规模,吸引更多大学生投身扶贫志愿活动。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领头雁”培养计划,扶持返乡创业大学生、电商创业青年等重点群体提升创业技能,带动贫困村实现稳定脱贫。(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
21、重点支持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
落实中央、省关于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帮扶三类地区加快发展的专门文件,明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帮扶措施。落实市级财政对三类地区的转移支付政策,中央和省对三类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给予支持。鼓励、支持三类地区发展特色产业脱贫。积极有序开发红色文化、民族风情、生态等优势资源,因地制宜培育壮大红色旅游、民族生态旅游、特色农业、林业、特色文化等产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类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化解部分镇、村公益性债务。加快社会保障机制建设,足额落实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苏区干部、老交通员、老党员的定期补助,提高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三类地区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老建办)
五、夯实脱贫攻坚的基层基础
22、选派驻村工作组和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组和第一书记,组建强有力的驻村扶贫工作组。市里安排40个市直单位帮扶我县40个省市级相对贫困村(其中省定相对贫困村7个)。凡有3户(含3户)以上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户或有20户贫困户(须至少有1户劳动能力)以上的行政村由县直和驻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进行定点、定人、定责帮扶,其余分散贫困户由所在乡镇帮扶。各县直、驻博单位和各镇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及时组建工作组驻村。原则上,驻村工作组由3人组成,由一名单位副职任组长,两名单位骨干为驻村联络员,驻镇驻村工作组在镇党委和帮扶单位的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抓党建、抓扶贫、抓发展、抓稳定,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帮扶任务。已选派到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担任第一书记的驻村干部,统筹协调推进精准扶贫工作。(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
23、推进强镇帮村。以乡镇换届为契机,着力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能够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优秀干部担任贫困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配强领导班子。落实驻点普遍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贫困村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亲自驻点,在联系群众全覆盖的基础上,把贫困户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集中力量帮助贫困村解决农村土地“三乱”、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款、历史留用地、征地社保滞留资金分配、农村“三资”管理、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基层治理基础性源头性问题,提高基层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民政局等)
24、发挥贫困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贫困村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的人事安排权、重要事项决定权、领导保障权和管理监督权,发挥好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领导班子。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落实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贫困村干部和党员技能培训,实行党员包户联系群众,提高党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六、加强脱贫攻坚组织领导
25、落实工作责任制
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领导体制,以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逐级落实脱贫攻坚任务。省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地级市党委、政府重点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县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务必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扶贫干部,认真执行各项扶贫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实行县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扶贫制度,落实相对贫困人口全覆盖的挂钩联系帮扶责任,县领导挂钩联系镇,市直挂钩帮扶单位派工作组进驻相对贫困村,干部挂钩联系相对贫困户,县直单位、乡镇挂钩联系当地其他分散的全部相对贫困人口。
县直各部门围绕各自职能和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出台与本决定相配套的扶贫实施计划方案,打造扶贫工作“1+N”政策措施体系,为扶贫工作提供全方位政策保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2次带队走访贫困村、贫困户,开展调查研究,亲自部署推进扶贫工作,解决工作难题。
26、实施对口帮扶工程
坚持自我发展与外力帮扶并举,加快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市直单位挂钩帮扶我县7个省级相对贫困村及33个有相对贫困户、相对贫困人口的村,深入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改善相对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继续实施县直、驻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对一”结对帮扶,坚持“一村一策、一户一法”,集聚资金、项目、技术等各类资源要素投向相对贫困村,确保不脱贫不脱钩。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支持工商联系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落实企业和个人扶贫捐赠税前抵扣政策,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扶贫开发服务,开展扶贫志愿者及社工服务行动,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工以及教育、科技、医疗等行业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27、健全工作机制
建全建档立卡和动态调整机制,抓好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工作,确保扶贫精准度。乡镇要按照规定,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基本情况,严格识别和核准扶贫对象。
科学制定贫困村贫困户进出调整的规则,明确脱贫门槛门槛标准,定期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实行扶贫台账动态管理。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段时间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建全信息化管理机制,加强扶贫开发大数据、扶贫开发融资、县级扶贫开发资金项目整合管理、贫困村扶贫脱贫工作落实和社会扶贫对接等平台建设,与相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实现扶贫信息数据共通共享。健全扶贫信息发布机制,全面落实重大信息公告公示制度,定期将政策制度、项目工程、人事安排、资金流向、财务审计等信息向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扶贫长期机制,县镇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划,重点突出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村容村貌建设的跟踪管理。各帮扶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回访活动,帮助解决扶贫后续难题。
28、严格考核督查问责
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各部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办法,实行分类分级考核。提高减贫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重点考核脱贫成效。
强化督查问责,建立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重点加强对扶贫项目立项实施、资金拨付、验收监管、绩效评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明确一级对一级督查,一级对一级问责。建立扶贫工作年度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各镇和县直帮扶单位要按季度上报扶贫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新情况,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对扶贫工作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县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和县直帮扶单位,要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单位一把手进行约谈;对不作为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扶贫脱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
强化扶贫工作正向激励。将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表现优秀的驻村干部(联络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驻村干部(联络员)驻村期间参照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乡镇工作补贴。
29、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
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强化扶贫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扶贫任务实际,为扶贫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30、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以广东扶贫实践成果丰富中国特色扶贫开发理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宣传解读中央和省、市、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加强思想教育引领,增强干部群众对扶贫开发工作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积极开展“10·17”国家扶贫日和“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我县扶贫事业取得的成就,广泛报道脱贫攻坚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各镇和县直单位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改变落后风俗习惯,激发贫困群众奋发有为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自力更生、尽快脱贫致富的良好氛围。
(说明:贫困户建档立卡数据动态管理,方案中的贫困户数据还会微调,最终数据由省扶贫办确定的截止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