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指标复核审核原则(包括即时修复)
一、评分指标调整情形:1、因上传材料不全或打不开可补充材料予以调整相应指标的分数,涉及指标14、15、20;2、因生态环境部门自身原因(如行政处罚撤销、监督性监测数据统计不完整、系统评审误操作等),涉及所有评分指标。
二、评分指标即时修复情形:除指标14、15、20之外的指标可在整改完成后申请即时修复。
即时修复对象:低于60分的红牌企业和所有黄牌企业
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及权重 | 评分指引 | 调整 | 即时修复 | 备注 |
1 |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权重17%) | 默认100分。 按照监督性监测结果计算达标率,每个排污口达标率均为100%的,得100分;每个排污口达标率为90%(含90%)-99%的,得80分;有排污口达标率为75%(含75%)-90%的,得50分;有排污口达标率为50%(含50%)-75%的,得25分;有排污口达标率低于50%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数据来源: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录入的监督性监测结果,省环境监测中心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省、市、县(区)监督性监测情况并出具年度报告,内含监督性监测达标率)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上传监督性监测报告,根据报告重新计算达标率,重新打分 | 1、企业整改报告(工艺改良); 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截至2022年8月全省监督性监测无超标记录 | 根据往年公布后企业申请修复的审核原则 |
2 |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权重5%) | 默认100分。 综合考虑企业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限期治理)等情况计算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处理处置率为100%的,得100分;处理处置率为95%(含95%)-99%的,得80分;处理处置率为80%(含80%)-95%的,得50分;处理处置率低于80%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此项指标不涉及调整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3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权重5%) | 默认100分。 (1)已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范围以及年产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成绩达标的,得100分;基本达标的,得50分;不达标的,得0分。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2)其他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未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问题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限期治理)的,得100分;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问题受到环保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但未受处罚的,得50分;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问题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得0分。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此项指标不涉及调整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4 | 噪声污染防治(权重4%) | 默认100分。 按照监测结果评分,监督性监测全部达标的,得100分;超标5dB(A)以下(含5dB(A))的,得50分;超标5dB(A)以上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经核实,确实未对企业噪声进行监测的,暂不扣分。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上传监督性监测报告,根据报告重新计算达标率,重新打分 | 1、企业整改报告(工艺改良); 2、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截至2022年8月全省监督性监测无超标记录 | |
5 |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权重2%) | 默认100分。 企业厂(场)址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或生态严控区的直接评为0分,并提供辅证材料备查。生态红线未划定的,暂不扣分。 | 此项无扣分 | 此项无扣分 | |
6 |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权重1%) | 默认100分。 核实企业使用原材料是否纳入斯德哥尔摩及蒙特利尔条约的国家方案,未纳入的不扣分,纳入的按照替代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均符合有关规定的,得100分;违反有关规定但情节较轻的,得50分;未完成替代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其他国际公约暂不考核。 | 此项无扣分 | 此项无扣分 | |
7 |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权重2%) | 默认100分。 综合考虑“三同时”验收、经查实的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评分。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的,得100分;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的,得50分;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提供验收报告等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报告、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8 | 排污许可证(权重6%) | 默认100分。 按规定办理、申请换领(包含变更和延续,下同)排污许可证的,得100分;未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得50分;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的,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上传排污许可证相关材料。 | 此项不存在修复 | |
11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权重6%) | 默认100分。 结合行政处罚情况计算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未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得100分;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次的,得50分;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次或2次以上的,或者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以地市审核结果为准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12 |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权重3%) | 默认100分。 排污口设置规范(排污管道明晰、设置取样阀门、出水口位置合理),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暂以传输有效率替代,下同)在90%(含90%)以上的,得100分;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60%(含60%)-90%的,得50分;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或者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的,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的,或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正常运转率低于60%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企业提供情况说明、省厅确认。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13 | 企业自行监测(权重2%) | 默认0分。 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完成率在75%(含75%)以上的,得100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55%(含55%)-75%的,得50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低于55%的,得0分。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企业提供情况说明、省厅确认。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14 | 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权重5%) | 默认0分。 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给予相应分数,环保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进行核实。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帐齐全的,得100分;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环保管理人员但是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过定期培训或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或者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者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不齐全的,得50分; 未设置环保机构和专(兼)环保管理人员的,或者未建立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的,或者无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等环保档案材料的,得0分。 | 1持证上岗: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培训证书;2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制定的制度,3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提供环保治理设施的简介;4操作管理台账:提供设施的部分运行记录 | 此项不存在修复 | |
15 | 环境风险管理(权重10%) | 默认0分。 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取得有备案权限环保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建立制度并执行到位,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按规定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得100分,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取得有备案权限环保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的,或者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存在一般环境安全隐患的,或者未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的,或者经多次督促才按规定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得50分; 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或者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按规定应当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未投保的,得0分。 (说明: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按照生态环境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及我省转发意见(粤环〔2013〕46号)进行判断)。 | 1应急预案:上传应急预案备案表,且有效期涵盖评价期;2应急演练:上传应急演练照片和说明;3环保责任险:对于有发布环保责任险清单地市按投保情况打分 | 此项不存在修复 | |
16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权重3%) | 默认100分。 以省环保厅及各地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为准,按照审核验收情况评分,按规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得10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得50分;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得0分,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经核实,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不扣分。 | 以地市审核结果为准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17 |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权重17%) | 默认100分。 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的,得10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1次,罚款不超过10万元的,得5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2次及以上,或者罚款总额超过10万元,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提供法院发布的行政处罚撤销判决书或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撤销证明可调整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18 | 群众投诉 (权重4%) | 默认100分。 查询各级环保部门的信访管理系统进行评分。无经查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得100分;有3次以下(含3次)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但能及时解决的,得50分;有3次以上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或者有经查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地市主动撤销投诉记录可调整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19 | 媒体监督 (权重2%) | 默认100分。 核实党报、电视台、环保专业报刊、新闻网站等主流媒体曝光并经环保部门查实的环境失信行为进行评分。未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的,得100分;新闻媒体曝光1次的,得50分;遭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含2次),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得0分。扣减分数的,须提供辅证材料备查。 | 地市主动撤销媒体监督记录可调整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20 | 信息公开 (权重4%) | 默认0分。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落实情况进行评分。企业须提供在主要公共媒体上公开信息的照片或截图,并提供网址等可查证的来源信息(提供的网址必须能直接显示提交的证据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不给分。 按规定及时在主要公共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的,得100分;已公布环境信息,但内容或时限不符合要求的,得50分;未按规定公布环境信息,或者公开虚假环境信息,或者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环保宣传的,得0分。 | 补充信息公开网址,网址可打开,公开内容符合要求可调整 | 此项不存在修复 | |
21 |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权重2%) | 默认0分。 以“广东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epinfo.org)公布情况计算公布率,给予相应分数。按要求发布监测信息,公布率在75%(含75%)以上的,得100分;公布率为55%(含55%)-75%的,得50分;公布率低于55%或者公布虚假信息,得0分。 | 企业提供情况说明、省厅确认。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