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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 02:1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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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旅游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旅游行业诚信建设深入开展,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在全行业开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为此,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中文博彩平台文体旅游局 2016年8月23日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 〔 字〕 年第 号(总第 号) _______旅游委、局:   姓名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名游客列入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信息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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