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曼(女方当事人,身份证号:5226261985*******5),于2003年9月19日以“严*芹”为名,持号码为:5226267*******2的身份证与陈*明(男方当事人身份证号:441322*******1)向泰美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证字号:博泰婚字第193号(粤泰字第193号)。
严*曼于2023年4月27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严*芹”与陈*明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博泰婚字第193号(粤泰字第193号)。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出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惠城法建字〔2023〕6号)的司法建议,建议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2003年9月19日办理的博泰婚字第193号(粤泰字第193号)婚姻登记履行撤销或者更正的职责。
据此,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对严*曼进行询问,当事人确认2003年9月19日以严*芹为名(身份证号:5226267*******2)与陈*明在泰美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博泰婚字第193号(粤泰字第193号)。本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陈宗明与严舒曼的结婚登记符合撤销婚姻登记条件,应予以撤销。
现决定撤销泰美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19日办理的陈*明与严*芹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博泰婚字第193号(粤泰字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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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