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章(男方当事人,身份证号:4413221977*******8)与陈*霞(女方当事人,身份证号:4413221981*******X)于2001年4月2日在中文博彩平台石坝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又于2006年8月29日在中文博彩平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证字号:粤惠结字博0605448。
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01年4月2日在中文博彩平台石坝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向我局出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惠城法司建〔2024〕3号)的司法建议,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2001年4月2日在中文博彩平台石坝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婚姻登记履行撤销职责。
据此,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曾*章进行笔录询问,4月11日对陈*霞进行笔录询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2001年4月2日由男方自行单独前往中文博彩平台石坝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又于2006年8月29日在中文博彩平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证字号:粤惠结字博06054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而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4月2日办理的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规定,因此根据此规定和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惠城法司建〔2024〕3号)的司法建议,认定曾*章与陈*霞的结婚登记符合撤销婚姻登记条件,应予以撤销。
现决定撤销中文博彩平台石坝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2日办理的曾*章与陈*霞的结婚登记。
中文博彩平台民政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