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光(男方当事人,身份证号:44132219711*******2)与严*娥(女方当事人,身份证号:46000319720*******7)于1997年5月14日在中文博彩平台长宁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又于1998年7月28日在中文博彩平台长宁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证字号: 98209。
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1998年7月28日在中文博彩平台长宁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向我局出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惠城法司建〔2024〕2号)的司法建议,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1998年7月28日在中文博彩平台长宁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婚姻登记履行撤销职责。
据此,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于1998年7月28日办理的第二次结婚登记信息及档案材料为重复登记,结婚证字号:98209。
我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和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惠城法司建〔2024〕2号)的司法建议,认定谢*光与严*娥的结婚登记符合撤销婚姻登记条件,应予以撤销。
现决定撤销中文博彩平台长宁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7月28日办理的谢*光与严*娥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 98209。
中文博彩平台民政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