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府办﹝2013﹞号
关于印发《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办法》、《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补助实施办法》和《中文博彩平台公共
租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和《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定》业经十五届2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 )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金市场化,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面向本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
1.县人民政府投资组织建设;
2.在新建商品住房及“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4.廉租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租房;
5.政府购买或租赁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
6.社会捐赠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
(二)社会力量建设。
1.结合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
2.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让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第五条 公租房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公租房只能租赁,不能出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保障对象是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保障对象是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
第七条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各地建设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人才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是公租房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公租房的建设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租房的规划制定、指标分配、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定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人收入情况的核定工作。
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审计、房管、地税、国家统计局中文博彩平台调查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将公租房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公租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组织开展需求申报,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编制公租房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纳入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年度责任考核范围。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公租房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政府应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组织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公租房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公租房选址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本需求。
在公租房规划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租房。
第十二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有偿供应土地,并将所建公租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公租房。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组织建设的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公租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
(四)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
(七)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资金来源包括:
(一)投资方自筹的资金;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资金;
(三)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
第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政府指定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采用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特许建设等方式进行。公租房项目可按城镇规划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其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全县公租房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公租房性质不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原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一套公租房,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二十条 通过购房入户进入本县的户籍人员暂不得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本县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4.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上款第1目、第2目条件的年满30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本县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前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就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城镇居住证;
2.在本县城镇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含2年),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单位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含2年);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无房产。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条件由投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配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公告、轮候、选房和备案程序。
(一)申请。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时,申请人应根据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的公租房项目地点和建设方案,进行需求登记。
(二)初审及公示。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将初审基本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房号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送所在民政部门审核。
(三)审核。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转县房管部门。县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公示及登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审核结果在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满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并在县政府及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媒体公告登记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五)轮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登记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
轮候的顺序。持有本县《低保证》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应予以重点保障。在解决低保等重点家庭住房困难后,应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后,应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住房问题,房源充足时可兼顾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同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或属单亲母亲家庭的,在配租时应予优先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1.持有本县《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等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家庭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
5.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
已轮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2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六)选房。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七)签订合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租房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八)完善建档。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九)备案。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公租房的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地址、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气、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期间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用途,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空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经济困难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承租人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续约与退出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购买了住房的,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租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每3年审核一次(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每1年审核一次)。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时应及时退出。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公租房。确有特殊困难的,承租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标准按照公租房2倍房屋租金计收,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监督、检查,确保公租房项目的有序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租公租房的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本县公租房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公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公租房承租人在公租房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补助对象为:县内承租政府建设或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所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
第四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原则
(一)分档补助原则。公租房租金补助根据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分档核定,租金补助标准与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由低到高分档设置。
(二)租补分离原则。公租房收取租金与发放公租房租金补助分离,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月收取与发放。
(三)适度调整原则。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根据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定期作适度调整。
第五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
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公租房租金补助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补助。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按照单套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算)按月补助。
公租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8%支付;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支付;
(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含3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支付;
(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不含30%)至40%(含4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60%支付;
(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支付;
(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租金补助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40%支付。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在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租金补助:
(一)烈属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差额部分50%的租金补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肢体残疾在二级以上的伤残人士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差额部分40%的租金补助;
(三)单亲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差额部分30%的租金补助;
(四)家庭成员中有三级及以下伤残人士的,可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享受应交租金和已享受的租金补助之间差额部分20%的租金补助。
第七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发放管理。
(一)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补助发放管理。
承租户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租金补助领取手续,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代发银行及账号。按照“租补分离”原则,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确认承租家庭上月租金交纳情况,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县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租金补助应发明细,并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助直接划入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的承租家庭账户。承租家庭未能及时交纳租金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助,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二)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租金补助发放管理。
承租户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并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租金补助领取手续,确定其租金补助金额、代发银行及账号。公租房产权人每月10日前确认承租家庭上月租金交纳情况,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县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租金补助应发明细,并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助直接划入取得公租房租金补助资格的承租家庭账户。承租家庭未能及时交纳租金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助,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第八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调整及退出管理。
对领取公租房租金补助家庭按现行公租房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可随时申请变更补助标准;租金补助家庭应于每年3月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民政部门、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对情况变化的家庭逐级逐一复核;对未变化的家庭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根据资格复核情况,调整或取消租金补助。对未按时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租金补助家庭,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助,待其资格复核后下个月起视其资格复核情况,调整或取消租金补助。
第九条 公租房租金补助监督管理。
对于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助的申请家庭和查实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家庭的租金补助资格和住房保障资格;已骗取租金补助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不得申请公租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租金补助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职责:
(一)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等情况每3年调整1次。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县统计部门应会同国家统计局中文博彩平台调查认在每年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三)县民政部门在县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负责核定年度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在每年第二季度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实行“租补分离”的原则。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向承租户收取租金并上缴县财政,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向承租户发放租金补助。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租金补助资金的核算、拨付、监督管理,保障租金补助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六)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公租房租金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市场(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市场)管理,科学规范公租房租赁市场,维护公租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惠府办〔2012〕35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面向本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租房租赁市场管理,指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租房租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面向本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租房租赁市场管理,指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租房租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租赁市场的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租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公正、规范、有序的公租房租赁市场;
(二)对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轮候、租赁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租房租赁市场秩序;
(四)接受公众咨询。
第五条 财政、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房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租赁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居民申请公租房的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已保障家庭的年审等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管理由社会力量委托运营单位负责管理。运营单位须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和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
(三)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租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公正、规范、有序的公租房租赁市场;
(二)对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轮候、租赁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租房租赁市场秩序;
(四)接受公众咨询。
第五条 财政、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房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租赁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居民申请公租房的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已保障家庭的年审等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的管理由社会力量委托运营单位负责管理。运营单位须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和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
(三)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申请工作常态化。按照《中文博彩平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产权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公租房《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注明为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公租房性质不变。
第九条 房源公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上公布公租房的位置、户型、朝向、面积、房号、入住等情况,动态进行更新。
第十条 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公租房所在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每3年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公租房产权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和养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检查,编制维修计划、维修预算,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配租家庭的正常居住使用。对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养护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规范物业服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对分散配建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房源公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上公布公租房的位置、户型、朝向、面积、房号、入住等情况,动态进行更新。
第十条 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公租房所在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每3年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公租房产权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和养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检查,编制维修计划、维修预算,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配租家庭的正常居住使用。对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养护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规范物业服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对分散配建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租赁市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租赁市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公租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
(二)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或私人影响力干预公租房租赁市场的;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条 公租房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公租房的;
(二)擅自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的;
(三)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用途的。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已享受租金补助的家庭退还租金补助: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二)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退回公租房后不得申请公租
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
(二)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或私人影响力干预公租房租赁市场的;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条 公租房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公租房的;
(二)擅自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的;
(三)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用途的。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已享受租金补助的家庭退还租金补助: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二)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退回公租房后不得申请公租
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公租房租赁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