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违法行为情况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程某等七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垃圾消纳、处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接收来自深圳、东莞等地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非法倾倒、填埋在中文博彩平台某镇地块,经核算,至案发时止,倾倒垃圾总重量约为一万四千余吨。
◆评估与处置
经鉴定评估,涉案地块填埋垃圾含有害物质,涉案地域氨氮等多处超标,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风险,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
中文博彩平台某镇人民政府发现涉案地块填埋垃圾等固体废物情况后,为尽快消除事件影响,防止污染扩大,迅速采取措施,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清理处置工作,目前,受损地块的清理处置工作已完成,并通过效果评估。
◆调查与起诉
七名当事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目前中文博彩平台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已判决。根据《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意见》《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等规定,中文博彩平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班,在中文博彩平台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调查和磋商工作,目前已对上述七名当事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警示与启示】
本案中七名当事人利欲熏心、心存侥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初步估算,需赔偿数额高达五百多万元,今后将背负沉重的债务,个人前途毁于一旦,给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
破坏生态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随意倾倒、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是简单的违反公德,而是行政违法,甚至触犯刑法,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巨额赔偿,这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牺牲环境的违法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绿水青山共守护,污染环境必追责。在此呼吁各镇(街)、村居委会、相关单位及广大群众要坚决抵制诱惑,严守法律底线,切勿逐小利而忘大义,担当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守护我们山青水绿的美丽家园!
【法条直击】
◆行政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④《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⑤《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从外市转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处每立方米一万元罚款。
擅自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从外市转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他相关规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二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④《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2020)219号)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内跨地级以上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损害结果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管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赔偿权利人可指定其所属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承担相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相关职责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与磋商、诉讼、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赔偿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由赔偿权利人指定主办部门或机构办理,指定前可以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意见。
财政部门负责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督管理工作。
⑤《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2020)219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⑥《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2020)219号)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部门在完成案件调查报告后30日内,依据案件调查报告、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等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报请本级赔偿权利人审批,赔偿权利人在30日内确定是否开展赔偿磋商等有关工作,并可以指定案件调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权利人同意开展磋商的,启动磋商。
供稿:周丹丹
一审:陈俊晖
二审:李文聪
三审:黄新祥